党籍问题的审理

           (1)战争年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人员的党籍问题。凡是在战争年代丢失党的组织关系而要求恢复其党籍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审理。具体地说,在地方工作的,由所在党委负责;农村农民,由乡镇党委或县委组织部门负责;在军队的,由团以上政治机关负责。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本人提供的线索,积极为丢失党组织关系的同志寻找证明人,提供、转递证明材料。个人不得私自向有关人员索取证明材料。
     凡丢失党的组织关系,经查证可以恢复党籍者,其审批权限是:地方由县(相当于县)委审查批准;军队由团(相当于团)党委批准。对其中的县团级干部,或有情况比较复杂的人员,应报省委或军队军级党委批准。
     (2)建国前脱党人员的党籍问题。对建国前被迫脱党人员的党籍问题,应当视其脱党后的表现,区别情况处理:党员被迫脱党后,积极设法找党,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找到党组织,但仍继续进行革命,其历史经过严格审查,每阶段都有可靠证明,其脱党期间党籍可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又回到革命队伍,过去审查时,因客观原因,脱党期间情况无人证明而暂按重新人党处理的,已查清其脱党都有可靠证明的,可以改为恢复党籍,党籍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曾有短时间(1年内)政治上一度表现消沉,但不久即转为积极找党为党工作,很快又重新被接收为党员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可以恢复,党龄连续计算;党员被迫脱党后,有条件找而没有找,或虽找过党但行动不积极,致使脱党时间较长的,其党籍不能恢复;党员被迫脱党,脱党后政治上有过动摇,或有其他政治错误,革命形势好转后才回到革命队伍又重新入党的,其脱党期间的党籍不能恢复;党员被迫脱党,但由于脱党的历史比较复杂,过去没有审查清楚,一直没有解决党籍问题,现在本人全部历史已经审查清楚,虽然不符合恢复党籍的条件,但也没有发现脱党期间有损害党和革命利益的行为,目前本人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不要预备期。重新人党与否,根据审查的结果,由省级以上党组织研究决定。
     凡过去自行脱党,后又参加革命工作和重新入党,现在要求恢复其脱党期间党籍并连续计算党龄的,一律不予解决。
     (3)自杀党员的党籍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党员自杀的情况比较复杂。党组织对自杀党员党籍的处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是敌我矛盾性质的问题,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因害怕或对抗组织的审查而畏罪自杀的,应开除党籍。凡属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因受到打击迫害、个人和家庭不幸遭遇、病痛的折磨等原因而自杀的,则不应开除党籍。作组织结论时,对受迫害被迫自杀的,可写明被迫害致死。对个人和家庭的某种遭遇、疾病的折磨等原因自杀的,应按非正常死亡处理。
     (4)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党章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受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籍处理,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第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第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第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行的);第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第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也一律开除党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政治上、工作上又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行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第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上述第一、第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5)患精神病党员的党籍处理。党员患了精神病,在患病期间,应按长期病号对待,保留其党籍。但由于他不能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暂时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内其他政治活动。在他真正病愈后,即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6)因私事出国或出境党员的党籍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出境以后,其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还原单位;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兼;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厦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自费出国留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是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党组织关系的处理。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