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龄的计算

           (1)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些时期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则没有预备期;有些时期入党时间则从党委批准之日算起,情况不尽相同。这样,在不同的时期,党龄的计算就有了不同的情况。
     1921.7.1~1923 6.9,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23.6.10~1927 4.26,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
     1927.4.27~1928.6.17,工人、农民、手工业者、店员、士兵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3个月。
     1928.6.18~1945.4.22,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45.4.23~1956.9.14,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士兵预备期6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预备期1年,其他人员2年)。
     1956.9.15~1969.3.31,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1969.4.1~1973.8.23 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之日,无预备期。党龄同时开始计算。
     1973.8.24~1977.8.11,规定同上。
     1977.8.12~1982.9.5,入党时间为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1982.9.6~1987.10.24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党龄从转正之日算起,预备期1年。
     1987.10.25至今,规定同上。
     (2)特殊情况下的党龄计算;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他们恢复党员权利之后,其党龄连续计算;被错误地开除后又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应连续计算;因自行脱党、劝退出党、要求退党而出党的人重新人党后,其党龄以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目算起,以前一段的党龄不能计算在内。
     由于多种原因而失掉一段时间党籍的同志的党龄的计算,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凡经党组织决定恢复这段时间党籍的,其党龄从原被批准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批准重新人党,有预备期的,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人党,没有预备期的,其党籍应从上级党委批准重新入党之日算起,前段党龄不能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