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的党组织是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2)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组织部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决定从 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进行管理。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三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