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的交纳

     

(1)党费。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实现工作的规范化。

(2)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舍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党组织和党员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执行规定,既要防止漏计,又要避免多计,做到准确无误。

(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400(400)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1%;400元以上至600(600)者,交纳l%;600元以上至800(800)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l500(1500)者交纳2%;1 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4)农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人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第(3)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5)没有经济收人或生活困难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6)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第(3)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的收入一般不够稳定,且相互之间也不平衡,作为党员本人在交纳党费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如实申报收入数额,自觉做到按时足额交纳。同时,党组织要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沟通,认真负责地做好从事个体经营党员的党费收缴工作。

(7)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离退休以后按国家规定领取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仍属于有固定收入的党员。因此,这部分党员要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或养老保险金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第(3)条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8)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必须增强组织观念,自觉交纳党费,按照外出流动后的实际收入。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主动及时地将党费上交党组织。党组织应根据流动党员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岗位、收人等经常发生变化等特点,健全有关制度,规定收缴手续,加强对流动党员交纳党费的监督和检查。

(9)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交纳党费问题。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党员本人在工资收入增加时,要及时向党组织申报,具体说明增资的项目和金额。党组织要及时与本单位人事、财务部门沟通,以便准确计算和及时收缴党费。

(10)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第二,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第三,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能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