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依据校党委的要求和团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搞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三条
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实践党的基本路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要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3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也属推荐范围。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 从已经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青年中择优向党组织推荐。推荐对象主要是:
(1)优秀团干部;
(2)曾被授予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先进人物;
(3)优秀青年知识分子,特别是教学、科研、医疗、管理骨干;
(4)青年技术业务骨干、优秀的青年班组长;
(5)其他优秀团员青年。
第六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降低标准。
三、推荐的程序
第七条 团支部是开展“推优”工作的基本单位。
第八条 每年“推优”两次。基本上将上半年3至4月份,下半年10至11月份作为全校的“推优”月。
第九条
“推优”对象有效期限为两年。两年中,若该团员未进入三级党校学习或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重新确定。“推优”期间若被推荐人受到团内纪律处分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推优”资格。
第十条 团支部委员会对已经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进行认真考察、讨论评议,提出初步推荐名单,提交支部团员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优”候选人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以票决方式产生推荐对象,可以全额也可以差额票决,但需与会团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作为推荐对象。团员人数较多的团支部也可以召开一次或几次团员代表的会议代替团员大会,但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二条
团支部委员会在汇总团员会议民主评议情况后,报上级团组织审定。上级团组织可以采用公示、听取意见等方式,接受青年及其他群众对推荐对象的监督评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推荐对象的审核表,团员青年由团支部填写,团支委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由基层团委(总支)填写,团委委员由基层团委(总支)书记填写,基层团委(总支)书记则由校团委填写。
第十四条
基层团委(总支)在考察基础上,召开团委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向推荐对象所在党组织推荐,并及时听取党组织的反馈意见,进一步落实对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五条
“推优”对象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基层党委(总支),一份存入被推荐人所在党支部,一份存基层团委(总支)。(详见《“推优”对象审核表》)
第十六条
对已经被确定的推荐对象,基层团委(总支)要会同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每半年填写一次考察意见,直至推荐对象成为预备党员为止。考察意见填写在《“推优”对象考察表》中(详见《“推优”对象考察表》)。基层团委(总支)要根据推荐对象的流动情况及时做好审核表和考察表的转交和接收工作。
四、对基层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基层团组织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组织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统一步骤、统一检查,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召开党团专题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基层团组织要积极主动开展符合青年特点、富有工作实效的思想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培养和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主体作用。引导青年积极分子参加党团活动,特别是青年文明岗的创建、文明班级的建设、青年志愿者行动、大学生社会实践等活动,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十九条 基层团委(总支)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将其纳入团的日常考核。要重点做好对团支部书记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基层团委(总支)每半年要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推优”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落实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被确定的推荐对象,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落实培养教育措施并指派专人联系,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进行帮助教育。
五、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OO五年三月起实行。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委员会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