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进一步发挥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结合本市实际,就实行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有关事项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征求意见、通报情况和列席会议。

  市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就市委、市纪委报告稿征求本届和下一届代表的意见。市委召开全委会、出台重大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前,可采取适当方式,就有关事项征求代表的意见。征求意见一般应在全体代表中进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征求有关代表意见。

  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市委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市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情况等党内其他重要情况。日常通报可通过简报、工作通讯等形式进行。重要通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会议等形式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市委全委会,原则上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市委全委会;也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市委有关专题会议。

 

  (二)调查研究和提议回复。

  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代表就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或邀请代表参与有关调查研究。代表调查研究结束后形成书面材料,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代表在调查研究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书面向市委提议;也可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代表提议的内容应属于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国家明令禁止、不属于本市工作范围等的内容,一般不作为需要办理的提议处理,但应向有关代表说明情况。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在确认代表提议内容后,应协同市委办公厅及时明确承办单位,落实责任人,并加强督办。承办单位对代表提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涉及干部人事任免的提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监督评议。

  市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时,应访谈有关代表。有关部门开展干部考察、重点工作督查及机关作风监督评议等工作时,应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代表参加或听取其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可安排有关代表参加对本市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代表参加评议一般结合年度工作和换届考核工作进行。

 

  二、代表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

  (一)代表编组。

  每位代表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都应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编组要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每个代表组由有关区县党委或市委有关部委、工作党委等负责其有关工作。

  (二)代表活动。

  代表原则上以代表组开展活动为主,有组织地参加市委及所在代表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履行职责。除市委统一安排外,各代表组可根据代表的职责和本代表组的实际情况开展适当的活动。一般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活动。要不断探索、创新代表活动的形式和方法,丰富代表活动内容,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及时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积极推动代表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三、代表履行职责的有关保障

  (一)组织机构。

  设立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代表联络服务等有关工作。

 

  (二)时间和经费保障。

  代表参加市委和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

  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实行代表任期制工作的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三)委员联系代表和代表联系党员、群众。

  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应加强与代表联系,经常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委员可联系代表组,也可直接联系代表,原则上每位代表都应有委员联系。市委常委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群众加强联系。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组织代表在党员服务中心等定期接待基层党员、群众。代表应主动与本选举单位内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加强联系,代表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也可通过一定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有关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基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代表了解后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市委反映。

 

  (四)代表履行培训。

  坚持针对性和实效性原则,对代表普遍开展履职能力等相关培训。代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代表培训纳入党校培训规划。

 

  (五)代表履职监督。

  代表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可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代表应向所在党组织和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报告履职情况,主动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六)尊重和保障代表权利。

  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代表证的使用。

  为便于代表开展工作、参加活动,市党代表大会为代表制发代表证。

  代表的任期、权利与职责、资格及其终止和停止、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有关职责和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及其他党内相关规定执行。各区县党委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委备案。本市其他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