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本部各部、处(室)、学院、中心:
为了体现大学服务社会的职能,更好地发挥我院各类医学及相关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规范各类办学行为,加强对办班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欧洲杯竞猜平台短期培训办班管理办法
欧洲杯竞猜平台
2013年5月21日
附件
欧洲杯竞猜平台短期培训办班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体现大学服务社会的职能,更好地发挥我院各类医学及相关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规范各类办学行为,加强对办班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上海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与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相关的各类继续教育和培训项目(含院外、国外和境外合作项目)。每个培训项目的时间跨度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或100个学时。
第三条所有在我院组织举办的短期培训班(项目)(以下简称:短训班),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委托我院举办的短训班,必须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规定,并按照本管理办法和申办流程,报经我院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四条所有短训班的举办必须认真遵守我院各项规定,以不影响欧洲杯竞猜平台日常业务工作的前提。短训班应当目标明确,服务于欧洲杯竞猜平台总体发展目标,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欧洲杯竞猜平台声誉。
第二部分 申办管理
第五条短训班申办单位应为具备教学能力或教学组织、管理能力的院内二级学院、系、部(处),以及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第六条申办单位应当据实填写“欧洲杯竞猜平台短期培训班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主要内容、任课教师、招生对象、收费标准、时间周期等内容。
第七条短训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短训班的审核和管理,必要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签审核,或报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批准、公布后方能举办。
第八条申办单位应当据实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如刊登招生广告和简章,须报经市教委有关部门批准。院外、国外和境外合作项目须经欧洲杯竞猜平台批准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由欧洲杯竞猜平台与院外、国外和境外合作单位签署办学协议。
第九条申办单位是短训班的责任主体。申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办短训班负领导责任,短训班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申办单位应当加强对短训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原则上应当由本单位一位领导分管短训班工作。各类短训班必须严格按规范程序申报、审批,规范办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以学院的名义举办各类短训班。
第十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由各主办单位颁发由欧洲杯竞猜平台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盖有“欧洲杯竞猜平台短期培训专用章”的“结业证明”或“单科合格证明”。属上级有关部门委托我院举办的短训班,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在“学习证明书”上加盖欧洲杯竞猜平台印章或有关培养单位和部门印章。
第十一条 国家级和上海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其申报、审批、举办和发证等按卫生部和上海市卫生局有关文件,以及《欧洲杯竞猜平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经费使用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单位办班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须立即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纠正。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由主管部门报请欧洲杯竞猜平台严肃处理。
第三部分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在办班之前,申请办班部门还应当据实填写“欧洲杯竞猜平台短期培训办班财务立项审批表”,经学院主管部门、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物价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为规范学院经济活动,维护学院正常的经济秩序,各类办班收入一律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办班部门不得设立帐外帐,不得私设小金库,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检查。
第十五条各类办班应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由学院财务处出具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合法收费凭证,并承担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办班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 学费收入分配比例如下:学费总收入的75%由办班部门掌握使用,其余25%作为管理费上缴学院,补充学院预算经费。
第十七条由办班部门掌握使用的经费,可列支教师兼课酬金、班主任费、实验实习费、证书工本费、教室实验室租赁费、人员奖励及其他属于办班必须开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各类办班的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按市财政及欧洲杯竞猜平台相关财经政策列支成本,任何违反规定的经济业务一律不允受理。
第十九条各类办班收费凡涉及教育收费项目,须严格按照《欧洲杯竞猜平台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1998年修订的《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社会服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则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3日院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