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的交通安全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使校园有一个良好的教学科研环境,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围,指在学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道路上,各种车辆和行人所从事的交通安全行为。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进入学校的社会人员、车辆,应有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规范的交通安全行为举止。自觉遵守学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各种车辆和行人应靠右通行;驾驶机动车、助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控制车速;确保行人的安全。
第四条:
驾驶各种车辆进入学校,应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参加大型活动的车辆,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条:
为确保学校师生员工在校园的交通安全,学校禁止校外人员的摩托车、助动车进入校园。
第六条:
凡学校举行重大活动,学校的各停车场管理由学校保卫处统一安排。
第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助动车在行驶时,均应遵守机动车在校园行驶的限速规定。
二、 机动车管理
第八条:
凡属于校内单位或教职工的机动车,应凭学校保卫处下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入校园;凡属本校学员的车辆应凭《校内停车证》进入校园;需要进入学校的社会车辆必须从大门进出,(特种车辆除外)。
第九条:
各类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严格控制车辆的安全行驶速度,确保行人的安全。持有《校内停车证》的车辆应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十条、
学校办公楼前禁止社会车辆随意停放。
严禁机动车在校园鸣号。
严禁各类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教练和试车。
三、 助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的助动车一律凭学校保卫处下发的《通行证》进入校园,并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二条、
进入学校的助动车,应确保车辆各项性能的完好。驾驶助动车的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三条、
驾驶助动车在校园行驶时,应按照校内机动车的限速规定控制车速,严禁在校园马路上超速穿行。
禁止助动车带人和鸣号。
三、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四条、
在校园行驶的各类非机动车,应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性能完好,并有效控制车速,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骑车追逐玩耍、双手脱把、单手撑伞和带人。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通过转弯路口时,应注意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并应伸手示意。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应按规定的地点停放。
四、 行 人
第十八条、
行人在校园道路上应靠右行走,并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第十九条、
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站立交谈阻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踢球、打闹、玩耍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儿童进入校园应由成年人带领和看管。
五、 交 通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具体工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听劝阻的机动车、助动车、非机动车驾驶员,由保卫处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由派出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学校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影响校园治安的,由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派出所按照本规定并参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11 月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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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