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高校(大学)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和社会矛盾源头化解机制,切实维护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三严三实”,奋力推进“四个全面”,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总体思路,对学校重大事项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实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的目的,不断提高民主决策水平和维护稳定工作水平,确保学校“十三五规划”期间及今后各项工作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评估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师生员工是否满意作为评估的基本标尺,把能否促进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作为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广大教职员工是否支持作为评估的重要参考。做到评估为了师生员工。
(二)坚持促进发展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作为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力求做到改革力度、发展速度和社会可承受度的有机统一,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把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建立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决策机制相结合,强化决策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师生员工意愿和智慧的重大决策制定和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行为,充分运用论证、听证和公示等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意见,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三、评估范围
学校事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敏感问题或事项等事前都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重大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等。
(二)重大决策。校园建设布局规划与调整;工资待遇政策制定与调整;职称评定标准的制订和修改;教育收费政策的确定与调整;学生资助与就业政策制定与调整等。
(三)重点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工程。重点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的设立、申报、审批和实施等。
(四)重要事项和敏感问题。涉及广大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各项制度的制定与修订;涉及公共安全、组织或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重大活动;发生人员伤亡等各类突发性重大案(事)件的处置等。
(五)其它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有关事项。
四、评估类型
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特点和规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分为决策性评估和执行性评估,常规性评估和突发性评估。
(一)决策性评估。即学校重大改革的提出、重大决策和规章的制定、重点工程项目设置等新决策、新规章、新举措出台前,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二)执行性评估。执行和贯彻落实上级或其他职能部门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做到早预防、早规避、早应对。
(三)常规性评估。制定可以预见的常规性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当重大事项出现时,按方案规定程序进行风险评估。
(四)突发性评估。当出现不可预见的突发性或偶发性重大事项时,要针对该重大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制定评估方案,实施风险评估。
五、评估主体
(一)学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即学校的风险评估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
(二)校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评估,谁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估实施由改革的牵头单位(包括处、室)、决策或规章提出单位、重点建设和科研项目的设定或申报单位、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主管职能单位负责。
(三)涉及多个单位的,由学校指定评估主体。
六、评估内容和要素
(一)重大事项的合法性评估
1. 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
2. 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政策调整、利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界定是否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充分。
3. 审核、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是否完备等。
(二)重大事项的合理性评估
1. 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遵循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客观规律。
2. 是否符合广大师生员工利益需求,是否客观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 是否考虑和兼顾到利益群体各方的不同需求,是否兼顾了师生员工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重大事项的可行性评估
1. 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能力,是否具备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2. 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并与所涉及的地区、行业、群众的现行相关政策协调一致。
3. 重大事项实施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相应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具备。
4. 是否经过严格周密的可行性论证,编制的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备。
(四)重大事项的可控性评估
1. 是否会引起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事件;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不利影响等。
2. 对可能出现的治安和涉稳问题,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对策措施等。
(五)对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它方面的评估。
七、评估形式和程序
(一)评估形式。重大事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根据评估对象的性质特点及实际情况,采取专家论证、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社会听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评估程序。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 确定评估项目;
2. 制定评估方案;
3. 评估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4. 组织实施评估,广泛征求意见;
5. 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6. 评估结论报领导组备案;
7. 决策部门审查,决策;
8. 责任主体全程跟踪实施过程,动态监控解决实际问题。
八、评估工作组织领导
(一)建立学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机制。
1. 学校成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组,加强对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副组长: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2. 各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加强对本单位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实行风险评估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
1. 学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接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
2. 学校对各学院、各部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统一进行考核。对评估工作不落实、或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纪委监察部门实行责任查究。
(三)完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
1. 各学院、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2. 逐步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度,保证风险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3月18日
作者:王宏伟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国家安全研究中心
为了依法、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必须不断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重大公共政策制定者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意识,将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遏制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降低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加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是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具体要求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这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为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指明了方向。
“重大”含义有待进一步界定
无疑,就设计目的而言,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项制度,对于增强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提升社会和谐与稳定程度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的不等同于结果。当前,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尚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
从评估主体来看,目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原则是“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政策制定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虽然决策、评估者也是责任人,但这并不能充分发挥评估的制衡作用。
从评估客体来看,在实践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客体均为涉及国计民生、事关公众福祉的重大行政政策。它们的出台可能会引发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引爆社会矛盾,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评估客体是否为“重大”,在某种程度上与决策者的认知与判断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为此,我们应该更为清晰地界定“重大”的含义,做到“重大必评”、“应评尽评”。
从评估形式来看,公共政策评估可分为正式评估与非正式评估两种形式。目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采取正式评估,即依据事先制定的评估方案及严格的程序,对重大决策在社会稳定方面的预期结果进行评估。但是,领导调研、公众热议、媒体呼吁等非正式的评估形式有时更能充分地反映社情民意,有助于我们客观、全面地预判重大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此外,目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是政策系统的内部评估。为了更加全面地掌握重大决策带来的社会稳定影响,我们还应该鼓励政策系统的外部评估,如委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家学者进行评估等。
从评估标准来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遵循一定的事实标准与价值标准,因为它既包含事实判断,也包含价值判断。所谓的事实判断,就是要通过调查、统计等实证方法,预测重大决策可能产生的效果及影响;所谓的价值判断,就是判明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是否能够保障大多数公众的利益,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目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事实判断弱于价值判断,定量研究少于定性评估。我们所采纳的标准主要是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安全性等价值标准,忽视事实判断。
从评估方法来看,在目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践中,各地所采用评估方法的探究比较单一,主要包括两种:一是专家评估法,二是试点法。
同时追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
第一,建立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在评估主体方面,为了提高风险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我们要实现多元主体的参与,不仅要包括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还要包括专业研究机构、学术团体以及政策可能涉及的目标群体。
但是,多元主体参与必须着力解决“群体盲思”问题,同时注意解决以下问题:多个政府部门参与评估,可能会出现本位主义的问题,人为夸大或缩小政策的风险,导致评估结果相互冲突、议而不决;专业研究机构与学术团体可能会接受政府部门的暗示,偏离公正性,成为其附庸;政策目标群体很难具备意见表达的渠道,无法传出自己的声音。
第二,建立理性问责机制。在评估客体方面,我们要建立理性问责机制,以避免“应评不评”、铤而走险的现象。所谓理性问责,就是要以合理的绩效评估为依据和基础,不能完全以结果为导向。许多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扭曲和变形,进而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理性问责的前提是对重大决策行为本身进行客观的绩效评估。只有这样,在强化政府责任意识的同时,才能有效增强政府积极进取的动力。
此外,决策影响涉及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有直接与间接、近期与远期、可预测与不可预测之分。有的决策者可能会在任期内追求短期行为,并未引发社会动荡,但其决策却为未来的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在重大决策之前,决策者要进行有预测性的目标设计。通常,决策的目标是多重的,彼此之间有时存在着冲突的可能性,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评估实际上为公共决策者附加了一个目标:维护、促进社会稳定,实现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协调。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同时追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两种效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个规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决策的短期行为和不作为,降低乱决策或不决策的风险。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也该成为理性问责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在评估形式方面,我们要注重非正式评估,特别是要重视民意的反馈。这就要求建立重大决策信息公开机制,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特殊信息之外,重大决策过程要实现信息公开,广泛地听取公众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及舆论的监督,最大限度增强重大决策的合民意性。
第四,建立基于合法性审查的科学评价机制。在评估标准方面,我们要建立基于合法性审查的科学评价机制。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时代背景下,重大决策的合法性是评估的首要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在此过程中,政府要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律顾问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其重要职责之一即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避免重大决策违法、甚至违宪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兼顾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采用实证方法,对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安全性等内容进行科学的评价。
此外,评估应是系统的,需要兼顾上下左右关系。评估应注意各种政策兼容性及政策影响的交叉性与互动性。否则,仅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就容易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错误,导致政策打架。
第五,建立评估方法创新激励的机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例如,作为一种政策前评估,它具有预测性,难以获得决策信息。此外,社会稳定风险很难以精确的量化方式评估,政策影响的显现途径比较复杂,难以预料。所以,在评估方法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公共政策评估的相关理论,鼓励各级政府根据本部门、本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创新评估方法,切实提升评估的实效性,避免千人一面、千篇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