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有一条红线贯穿其中,那就是坚持反腐败始终不渝。
9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逐步探索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反腐倡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方针、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及法规制度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积累了宝贵经验。主要是: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保证反腐倡廉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开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发展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和工作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坚持党的根本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重视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纪依法有序开展;坚持党的领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形成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
1.惩治腐败的决心从来没有改变
“我们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效,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2011年1月1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作出的这一论断,反映了我们党对于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决态度。
6月25日,著名反腐学者、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研究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对腐败始终强调从严惩处,决不手软。”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我们党90年反腐败的历史看,反腐力度越来越大,这是不争的事实。”
从中央苏区时期的谢步升、左祥云,到抗日战争时期的黄克功、肖玉璧,再到建国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这几个人都是当时党的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有的不仅地位高,而且战功赫赫。但是党并没有因为他们有功,就对他们的贪污腐化行为“手下留情”,他们为自己的贪腐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正如有人为刘青山、张子善求情时,毛泽东主席所说:“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1951年12月至1952年10月,在党和国家机关内开展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共查处有贪污行为的干部120余万人,受到刑事处分的腐败分子有4万余人。“三反”运动有力地遏制了建国初期腐败现象滋长的势头,基本上实现了廉洁政治。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秉持惩治腐败的决心,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贪污腐败的高级领导干部。据统计,近10年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重刑的省部级高官有100余人。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是改革开放以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高官第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是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级别最高的官员。
2010年12月29日,中国首次发布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其统计显示:2003年至2009年,我国各级检察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24万余件。
2011年6月22日,在中共中央外宣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新闻发言人吴玉良说,2010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39621件,结案13948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6517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373人。
陕西省委党校教授王彦军表示,这些数字有力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惩治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2.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日渐完善
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反腐倡廉法制建设。1926年8月4日,我们党第一个关于反腐败的文件《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发布。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这是我们党颁布的第一个反腐法令。训令的颁布,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也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惩治贪污条例》,规定贪污500元以上者,处死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3月,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同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腐化、行贿受贿等罪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明确的处理办法,这是新中国刑事立法领域的第一部重要法律条例,在以后多年的反腐败斗争中起了重要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在反腐败斗争中更加突出了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标志着我国肃贪法律的完善。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行为的法规制度逐步健全。1984年至198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1997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是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2010年2月,试行了近13年的《廉政准则(试行)》“转正”。《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李成言认为,《廉政准则》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它的出台,无疑是我们党依靠制度反腐败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据统计,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共制定了1000余件反腐倡廉法规制度。
3.始终注重加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
何增科表示,思想道德观念对行为的选择具有重要影响。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来,始终高度重视思想教育。
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的自身建设和政权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根据地时期,通过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克服了党内的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树立了无产阶级世界观,增强了党员干部对腐败现象的免疫力。1928年4月,毛泽东针对部队受“左”倾盲动主义影响发生违反纪律的情况,向部队颁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来改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防范红军内部的腐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不仅开展了著名的延安整风运动,而且在陕甘宁边区及其他抗日民主根据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颁布廉洁政府的施政纲领,开展廉政教育。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得到很大发展,到1947年党员已发展到270万名。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水平,党中央作出了结合土改开展整党运动的决定。整党的基本方针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说服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李成言对记者说:“在那个特殊时代里,思想建设最重要。如果没有思想建设的保障,就等于说没有了革命的动力。”
1950年下半年开展的全党整风运动,以及1951年下半年到1954年春的整党运动,解决了包括贪污腐败在内的基层党组织存在的各种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等中央领导同志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面临的严峻形势,提出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重要思想,但始终把抓党风、抓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近些年来,我们党开展了“三讲”教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等。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等一系列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受访专家表示,在任何时候,加强思想教育的优良传统都不能丢。教育可以从根本上培养党员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而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
4.发扬民主,加强党内监督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李成言认为,权力高度集中就会出现官员的严重腐败问题。而腐败直接威胁到党的执政地位,进而危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因此,反腐败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早在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谈到如何防止腐败时就曾指出:“我们已经找到一条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1957年4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党要接受监督,党员要接受监督。监督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党的监督,第二是群众的监督,第三是民主党派的监督。
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87年,中央纪委制定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这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重建了党内监督体制,初步明确了党内监督的原则、任务、方法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
1996年,江泽民同志强调,我们党执政以后,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成功地解决党内监督问题,尤其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问题,是加强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出台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巡视、舆论监督等10项监督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里程碑。
2005年,胡锦涛同志指出,发扬党内民主和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提高反腐倡廉能力的重要途径。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坚持改革和创新体制,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除了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反腐败离不开公民参与,离不开社会监督。在监督方面,特别要重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作用,应该为他们监督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和畅通的渠道。”何增科对记者说。
5.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在反腐败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步认识到要遏制腐败、解决腐败问题,光靠刹风整纪、光靠治标是不够的,必须对反腐倡廉工作进行整体部署、系统规划、统筹推进。
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历程,可以看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由一开始的“侧重遏制”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再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直至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这是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更好地防治腐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即经过一段时间的扎实工作,“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2008年5月,中央又颁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治等方面,对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进行总体布局。
王彦军认为,完善惩防腐败体系,必须多管齐下,统筹推进。李成言认为,完整、科学、高效的反腐体系包括思想教育到位、制度改革到位、监督到位等等。在当前一些制度不能很好地实现的时候,监督就是最好的保障。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各方面的监督,才能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最重要的是把反腐败与改革创新结合起来,在改革发展中来反腐败,通过改革创新的手段,消除腐败产生的机会和土壤。”何增科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