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昨日再次明确对医生收受回扣的处罚,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可吊销其执业证书,如果构成犯罪,要坚决依法追究刑责。
收回扣但不构成犯罪可解聘
医生疑似收取回扣一事,最近多次成为舆论焦点。不久前,杭州某网站出现网帖,曝出多家医院数十名医生收受回扣。而公开报道称,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早前在今年10月,本报接到匿名举报,指北京肿瘤医院两名医生收受医药代表回扣、贿赂,并随信寄来一张视频光盘和文字材料。
昨日,卫生部网站转发了一则今年6月份下发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其中,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如果构成犯罪,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医院不得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用药信息
医生拿回扣往往与用某种品牌的药物有直接的关系,卫生部在通知中也认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控制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通知强调,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所谓为商业目的“统方”,就是指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医生或部门一定时期内临床用药量信息,这样,为其发放药品回扣提供了方便。
通知要求,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仅要对当事人从严处理,还要严肃追究医院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各省年内建成医药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通知要求,还没有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省,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对行贿的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予以公布。
如果药企被列入不良记录,他们将失去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本省(区、市)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