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修订后颁布施行。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了权力制约和监督,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
修订后的《规定》还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同时,《规定》还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