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和国企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少数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如何扭转这种局面,确保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有序、改革顺利进行?记者日前采访了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
陈昌智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改制步伐进一步加快,通过重组、联合、兼并、拍卖、收购、租赁、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一大批国有中小型企业放开搞活,逐步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入外部投资者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据国资委统计,从1999年到2003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21.7万户减少到15万户,减少了30.9%,但通过改制,实现利润却从1145.8亿元提高到4951.2亿元,增长了3.3倍。通过改制,国有企业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有力地促进了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长。
陈昌智指出,虽然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少数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据有关资料显示,2001年,检察机关共查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追究刑事责任17920人,其中贪污8368人,受贿3529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250人。2002年,检察机关共查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追究刑事责任16199人,其中贪污7577人,受贿3561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261人。从中可以看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不容忽视。
陈昌智强调,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资产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战略性重组改制,是增强保值增值能力,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要途径。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职务犯罪,不仅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且严重侵害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极大。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问题,陈昌智认为:
首先,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层,尤其是“一把手”的教育和监督,尽快建立健全惩防体系。
要继续在国有企业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警示教育,廉洁从业教育,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预防国有企业中职务犯罪行为。要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国资委督促各国有企业根据各自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国有企业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其次,要加快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的组建进程,完善出资人监管体系,实现出资人层层到位。
一是尽快完成地方国资监管机构组建工作。目前,一些地区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正在加快推进,而国资监管机构没有组建或还没有正常开展工作,好比比赛已经开始,有的竞赛规则和裁判还不到位,要敦促尚未建立国资监管机构的地方政府尽快建立。二是落实出资人监管责任。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政府层面和企业内部出资人监管责任层层到位,要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追究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明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集团是所出资企业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国有企业集团对所出资企业的改制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改制企业中负责改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加紧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制度体系。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环节多,需要一套完备的政策法规制度作保证。目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制度已经公布实施,为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证,但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要依照《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制定《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关闭破产及重组管理办法》等。
第四,完善社会中介市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服务行为。
要加紧研究制定有关产权交易市场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同时,积极推进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互联网工作,搭建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的产权交易信息平台,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要尽快研究制定《评估行业管理条例》,理顺评估机构管理体制,加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尽快出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要加紧制定《资产评估人员职业准则》、《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评估机构、人员的资格认证和禁入制度。要引导并培养一批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公平公正,规范服务,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要通过立法和执法,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加以引导和规范。有关部门要做好对中介行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先做大做强一批有代表性的中介机构,以此带动整个中介行业进一步规范。
第五,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严格执行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集团及工作人员,改制企业中负责改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负责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重点环节上的业务部门和人员等责任主体,要依法照章履行监管职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国资监管部门,围绕关键人物、关键环节和管理层收购等重点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必要处分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要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职能,为国有企业规范改制提供保障。要通过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国资监管机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国有企业改制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重大事项通报、重大案件报告和复查回访等制度,有效惩治和预防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
要加大民主监督力度,保证职工民主权利。对拟改制企业职工要进行改制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内部人员对改制活动的监督能力;要完善公示告知制度,特别是要对改制责任人的职责、投资方出资情况、职工安置方案等关键内容予以公示,保证职工知情权的实现;要设立职工监督代表,参与改制全过程,保证职工的监督落到实处。总之,要建立一套能保证广大职工行使民主监督权利的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国资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改制企业进行一次“回头看”。纠正改制中的违规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该处分的处分,该追缴的追缴,该移送司法的移送司法,决不能让浑水摸鱼、趁火打劫的腐败分子得逞。
第六,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中违纪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增强威慑力。
有关部门在立法上要针对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法律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惩治和打击改制中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加强对改制中职务犯罪的法律预防。建议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在改制企业设立举报信箱和监督举报热线电话,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要把国有企业改制中隐瞒、截留、私分企业资产,非法占有国有资产以及索贿、受贿,恶意串通、侵吞私分国有资产,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权力资本腐败”案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打击重点,要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不算巨大的,也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