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反腐倡廉工作会议中强调:“要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大力整顿医疗服务秩序和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对药品和医疗耗材价格的监管,防止变相涨价和层层加价。要切实加强医院
http://www.iask.com/n?k=医院>管理,规范医院和医生的用药和治疗行为,杜绝开单提成,对医疗卫生领域腐败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卫生部部长高强同时在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说,卫生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重点抓好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整治。一方面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八荣八耻”教育;另一方面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医疗机构监督机制,探索改革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务人员分配制度。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等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账外暗中给予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以行贿论处;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目前我国刑法已经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等。
我院领导十分重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范院长即主持召开了紧急会议。分管院领导及全体行政人员出席会议。会后医院成立了“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院长、书记亲自领衔。
同时我院于4月3日开始为期1个半月的专项治理工作,期间将分宣传动员、自查自纠、查处整改3个阶段。医院还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其中包括物品采购、药商接待、一次性高值耗材使用及商家赞助出国、学术会议、回扣与折扣的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