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四川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务犯罪案件达到40件82人,呈上升趋势。
据了解,目前,新农合基金已达到每人每年约100元的规模,如以全国10亿农民计,目前每年筹集的新农合基金近1000亿元。然而,这笔农民的“救命钱”已经被不法分子盯上,通过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门诊改为住院治疗、伪造病人住院资料等手段觊觎新农合基金。
农民赖以治病延年的“救命稻草”为何屡屡被不法分子“纳入囊中”?它的实施究竟遇到了何种难以克服的法律难题?《法制日报》记者前往四川农村,展开实地调查。
团伙分工合作
骗取新农合基金形成“产业链”
位于四川省南部的荣县,仅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5起诈骗、侵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案件的案件。
据荣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多数骗取新农合的犯罪并非偶发性犯罪,存在一个疯狂套取新农合基金的地下“产业链”,通过伪造住院病历、费用收据等虚假票据,到新农合管理机构虚报医疗费。
办案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从侦破的案件来看,诈骗新农合的“产业链”与制售假冒证件的犯罪结构很相似:最上层,即“上线”,往往不露面或只出现一两次,直接用电话安排相关事宜;中间层,即“下线”,主要负责收集参合农民的身份证、医疗证以及制作或购买相关虚假资料和票据,到新农合服务管理机构报账。
“在犯罪过程中,‘下线’落网后,卷入诈骗案的参合农民一般也不知‘上线’的具体住址和基本情况,致使公安机关追究‘上线’遇到困难。”据办案法官透露,截至目前,荣县法院今年审理的新农合基金诈骗案中,仍有两名“上线”在逃。
据了解,在四川全省检察机关起诉的40件82人涉及新农合基金诈骗案中,除11件11人为单独作案外,其余29件71人均为共同犯罪。这些犯罪分子分工明确,形成较为成熟的流水线运行模式。
院长带头参与
基层卫生院频发窝案
乡镇卫生院,是方便农民治病的基层机构,分布广,网点多。国家实施新农合以来,先后对18000多个乡镇医疗机构出资改造。
然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乡镇卫生院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承担单位,也是涉及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部位。
不久前,四川省阆中市卫生局曾举办了一期特别的学习班——新农合医疗违规违纪人员学习培训班。阆中市5家卫生院的院长在这次会上集体“背书”。
原来,这5家乡卫生院先后采取捏造病情、诊疗、住院事实及治疗项目,制作假医疗文书(处方)和报销凭证,甚至模仿患者笔迹等手段,套取数额不等的新农合基金。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类似问题,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同样存在。
杨某是大竹县某私立医院的院长,从2008年初开始,杨某伙同会计冯某、医生罗某、出纳常某3人,设法套取新农合财政专项惠民补助资金。
实际上,杨某等人的作案手法极其简单,需要的只是各个环节上负责人的“配合”:杨某让前去领取补助金的领款人在空白的“新农合住院报销花名册”签字后,安排罗某等人采取虚增住院病人的住院天数、将门诊病历伪造成住院病历等手段,伪造虚假报销汇总表,经几人签字后,直接上报到新农合医疗服务中心审核。
就这样,杨某等人共骗取新农合专项资金3万余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此类职务犯罪主要存在的4种表现方式,即延长住院病人住院时间,虚增住院病人费用;将门诊病人改为住院病人;伪造住院病人和相关住院资料;克扣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获赔的保险金等。
亟待立法保护
构筑新农合法律防范堤坝
据了解,目前,我国仍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农村医疗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沿用的是200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及2004年4月国务院批转的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制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由于缺乏完善的政策法规,使农村合作医疗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合作医疗的参加者、组织者、服务提供者、政府4方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界定。
对此,法官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将新农合制度的性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固定下来,克服主要靠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章等“软法”约束和“人治”的弊端,为新农合的筹资、支付、规范管理和基金安全运行提供法律保障,确保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
此外,由于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犯罪行为,依据现行刑法,只能以普通诈骗罪或者贪污罪定罪,但这并不能体现出这类案件的特殊危害性,从刑罚沿用上,有刑罚执行偏轻的质疑。所以,四川省高院的法官还建议,在修订的刑法中,设立专门的“骗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罪”,适以相应的刑罚适用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