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收受他人124.6万元人民币的重庆市血液中心原主任余梅贵,被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余梅贵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法院以受贿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梅贵从1998年9月至2008年2月任重庆市血液中心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主持血液中心行政工作及主管财务、审计等工作。在任职期间,余梅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24.6万元。如在血液中心购买集资房项目中,出售方某物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万某为使该项目成交,于1999年底、2000年春节期间分别送给余梅贵好处费50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