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17日对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受贿案、中共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龙小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陈昭方利用职务便利,在修建弘博学生公寓、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项目中收受贿赂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大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贿赂人民币5万元、美元6000元;为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武大出版社、武大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11.9万元;帮助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贿赂人民币3万元。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人民币6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昭方、龙小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