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曾经是上海化工行业的“风云人物”、先后担任过上海华谊(集团)公司副总裁,双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数职的被告人范宪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范宪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范宪利用担任上海制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皂集团)及下属企业上海森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凌置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伙同森凌置业总经理陈洁(另案处理),在森凌置业先后二次改制过程中,采用虚构销售事实、虚列成本等手段,将该公司所有的公寓会所、多套商铺及商品房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故意予以隐匿。2005年底,范宪与陈洁共谋将已被隐匿的上述资产转入实际归两人所有的上海三口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侵吞。范宪实际侵吞上述资产价值1,027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范宪利用担任轮胎股份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与天懋公司的业务交往中,接受该公司前后两任董事长曹波、曹超(均另案处理)的请托,为他们在融资、收购如皋投资公司股份等业务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两人以探病等为名,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02万元。
同时,2004年至2008年7月间,被告人范宪在担任制皂集团董事长、如皋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制皂集团如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亚明(另案处理)在贷款担保、拆借资金等业务中提供帮助,于2006年初收受张亚明给予的泛亚酒店价值500万元的股权。
法院认为,范宪身兼数职,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其实质就是国有公司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同时,范宪作为轮胎股份和如皋公司的董事长,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和为公司增资扩股以便及时获得贷款,两次将轮胎股份的钱款借给其他公司使用的行为,均是出于单位利益,故对起诉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一节,未予认定。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人范宪在担任制皂集团、森凌置业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陈洁在森凌置业改制过程中,采用故意隐匿国有资产等手段,共同侵吞价值人民币1,027万余元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考虑到侦查机关在案发后将侵占的会所、7套商铺、4套商品房均予以查封,国有资产没有受到实际损失,故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范宪还在担任轮胎股份、如皋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价值人民币702万元的巨额贿赂,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同时,鉴于范宪不属自动投案,其交代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系侦查机关已经掌握或行贿人先行交代,故认为不具备自首情节等情,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