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建水县交通局原局长汝斌涉嫌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汝斌在2005年至2008年担任建水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在建水县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确定、工程质量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工程资金的拨付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64.36万元及价值2580余元的手机1部、红酒1瓶。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列举了被告人汝斌收受钱物的情况,并说明:“被告人汝斌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汝斌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汝斌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汝斌的辩护人作了应该对汝斌判处缓刑等方面的辩护。被告人汝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一些细节提出了异议,并作了要求法院从宽处理的辩护;
“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不应该收取不属于自己的钱物,辜负了党和国家多年对自己的培养。”被告人汝斌在法庭上忏悔不已。
被告人汝斌,大学文化。2008年5月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该案由建水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汝斌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8月15日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分别两次延长了办案期限各15日。
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将择期宣判。(钟旭 岳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