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吉林市委原常委、副市长于国华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7年10月,于国华利用担任吉林省桦甸市委书记、吉林市委常委、吉林市副市长兼吉林市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2万余元、港币34万元、美元25.5万元、欧元5.7万元,收受金条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3.5万元,总计折合人民币745.2万元。案发后,查明于国华有折合人民币1075.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此外,还于2001年起至案发非法持有枪支三支。 法院认为,于国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坦白受贿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收缴的情节,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于国华所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国华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三支,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法院一审以于国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及扣押的枪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