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上海市浦东新区副区长康慧军案9月23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康被诉受贿599万余元及1184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妻王孝琴同案被诉共同受贿97万余元。
康慧军曾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局长、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以及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其妻王孝
琴案发前为恒康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
公诉书称,1993年至2007年8月,康慧军在先后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单位全面工作或分管区政府经贸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为上海香溢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徐大庆、黄新农、徐鹤荣、何炜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王孝琴收受这些单位、个人提供的钱款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受贿数额总计599万元,王孝琴参与受贿97万元。康慧军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及其合法收入和能够说明来源的所得计2673万余元,尚有价值1184万余元的财产,康慧军未能说明合法来源。
起诉书列举了六项受贿内容:
一为2004年至2006年间,康在陆家嘴集团担任总经理以及在浦东新区担任副区长职位,多次为其下属何炜在职务安排方面提供帮助。另外,康慧军还拍板将浦东新上海商业城的一幢楼宇改造工程交给何妻陈路萍入股的上海众彩实业有限公司承包。康慧军分别收受何炜港币2万元及3万新台币。两项合计人民币2.7万余元。
二为1998年至2004年间,康利用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徐大庆的请托,并为其任董事的上海地杰置业有限公司获得浦东御桥小区B地块土地开发权等事宜提供帮助。后康和其妻王孝琴先后收受徐及其女友周黎黎给予的2万英镑。徐大庆还带为康及其妻王孝琴支付装修费50万元。
其三为2001年,康利用自己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安排集团下属上海锦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把所有的锦华(北蔡)居住区1-1、1-2、1-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香溢公司用于房产开发。2006年,康氏夫妇在购买香溢公司开发的成山路2399弄44号502室房屋时,以少付房款的形式获得该公司8.85万元贿赂。
其四为康在1998年至2004年,利用担任浦东经贸局局长、陆家嘴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把其在经贸局的下属黄新农调至陆家嘴集团,并先后担任集团办公室主任、人事部经理、集团下属东城公司总经理。黄新农赠送康慧军价值10万元的联华超市购物卡。2006年康慧军生日时,康又通过王孝琴收受黄新农5万元现金“红包”。
其五,1993年康担任浦东新区经贸局局长时,将徐鹤荣调至该局负责组建东上海国际旅行社,并担任总经理。此后,2004年康慧军又利用担任陆家嘴集团总经理职务便利,要求下属东城公司与已经改制为私营企业的东上海国际旅行社公司签署协议,合作开发浦东胡家木桥1号地块。徐鹤荣几年来以压岁钱等名义给康氏夫妇送去4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17万元。
其六,1993年至2001年,康利用担任浦东新区总经理职务便利,为仁恒公司获取浦东大道SB4-1、2、3、4和SB5-1、2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帮助。早在2001年,康以1000美元/平方米(折合人民币8300元)的价格买得仁恒一期的一套房子,总价119万余元。而当时该楼盘市场价早已逾万。2006年时,康将这套房子原价退回仁恒公司,并按同样的低价购买该公司另一套房屋,该房屋与当时的市场价差额为489万余元,此亦被控受贿。(记者
包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