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262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32万港币;同时还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128万元,个人实得90万元的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原局长曾涛(副厅级),近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贪污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7年12月,曾涛在担任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院长和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62万元人民币、4万美元、32万港币(其中索贿138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还采取与外单位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与他人共同贪污128万元,个人实得90万元。
案发后,曾涛主动交代了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