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由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永州市政府原秘书长刘锦坤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株洲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刘锦坤,男,永州市人,56岁,2001年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2001年9月兼任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2007年3月任永州市政府秘书长。
2007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有关规定将刘锦坤受贿、滥用职权一案指定由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经过株洲县检察院法警大队干警的多方努力,7月16日,将刘锦坤抓获归案。8月10日,由株洲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08年9月25日,由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查,2001年11月,时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兼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的刘锦坤利用职务之便,暗示有意继续承包经营南华大酒店的香港某(惠联)投资公司法人何某(另案处理),称要钱给妻子买门面做生意,向何某索要贿赂人民币10万元。2003年1月,刘锦坤又利用担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兼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的职务之便,为香港某投资公司低价收购南华大酒店国有股份提供支持和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何某贿赂人民币30万元。
2002年至2003年,刘锦坤利用担任永州市粮食局局长兼湖南南华大酒店董事长以及永州市人民政府改变南华大酒店经营性质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在2003年1月收受香港某投资公司法人代表何某的贿赂人民币30万元后,滥用职权,在南华大酒店的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不遵照永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不顾粮食系统职工的意见和湖南省粮食局的批示,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仅以其酒店账面原值进行评估,不将南华大酒店的39.19亩土地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对评估报告不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直至在南华大酒店国有资产完成转让后,才送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准。使得香港某投资公司以协议方式低价取得南华大酒店75%的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资产损失43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