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湖南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指定怀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永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周永亮(副厅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近日由怀化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周永亮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60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60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1994年至2006年,周永亮利用先后担任江华县委书记、永州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之便,采取帮助承揽工程、协调关系、安排工作、调整职位等手段,先后索要、收受王中燕等35人(或单位)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3万余元,其中伙同其妻朱兰英(另案处理)及情妇李磊(另案处理)受贿41万余元,单独受贿172万余元。检察机关还查明周永亮的财产和支出合计1145万余元,其对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657万余元的款物不能说明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