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秦裕、上海市委原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孙路一等被告人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祝均一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认定秦裕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孙路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祝均一利用职务便利,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巨额资金借贷给张荣坤控制的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并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总计折合人民币一百六十六万余元。祝均一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十三亿元,供张荣坤控制的公司用于营利活动。祝均一还有违规运营社保资金、擅自决定违规收取保费回扣等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案发后,祝均一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并提供线索致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构成重大立功。
1998年4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秦裕在担任上海市委办公厅秘书、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委办公厅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韩国璋、吴明烈、张荣坤等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六百八十二万余元。案发后,秦裕坦白大部分受贿事实,并提供线索致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构成重大立功。
1998年2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孙路一利用担任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上海市人事局局长、上海市委副秘书长、上海市委办公厅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李松坚、韩国璋等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四百七十二万余元。案发后,孙路一坦白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祝均一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坦白受贿犯罪、赃款赃物已退缴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秦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具有重大立功、坦白部分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孙路一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管理处原处长、资金托管机构管理处原处长陆祺伟受贿案、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原常务副总裁韩国璋受贿案、明园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松坚单位行贿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副总裁、上海新黄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裁吴明烈受贿案、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原常务副总裁王政单位行贿案宣告一审判决。
同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王国雄受贿案、上海宁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易曾受贿案、上海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吴鸿玫受贿案、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及董事会秘书沈岩公司人员受贿案、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原财务总监徐伟受贿案、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原副部长程彦敏受贿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原处长朱文锦受贿、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案和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韩方河受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裁袁永林公司人员受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宣告一审判决。
上述案件中,韩国璋、吴明烈、王国雄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最低为一年六个月最高为十八年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没收最低为人民币三万元最高为五十万元的个人财产,明园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还分别被判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和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