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红义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孟繁程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900余万元,索要贿赂1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50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54岁的孟繁程于2002年6月至2003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红义公司经理,主管三义里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以红义公司名义与施工方金坛公司签订虚假利润分配协议,从而多支付工程款的手段,将红义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00万元非法占有。
孟繁程于2003年7月期间,利用担任红义公司经理,主管“面粉五厂”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于2000年1月向金坛公司负责人林某某许诺将红义公司开发的粮油住宅楼工程承包给林的公司,为此,向林某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供个人使用,后孟繁程采取由红义公司出具证明,虚增林某某的公司在“面粉五厂”项目投资款的手段,将人民币150万元非法占有。
孟繁程于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红义公司经理,主管电改造工程的职务便利,采取与施工单位正大公司签订虚假工程协议、虚增电改造项目工程款的手段,从本单位骗取公款人民币100万元非法占有。
孟繁程于2005年6月期间,利用担任红义公司经理,主管“面粉五厂”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假借为该项目办理交通评估需要支付咨询费的名义,指使他人从本单位帐外款中提取现金人民币50万元非法占有。
孟繁程分别于2004年12月、2005年3月至10月期间,利用担任红义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邵某某、孙某某、葛某某(均已被判刑),以向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发放津贴为名,将公款共计人民币9.18万元非法占有。其中,孟繁程从中分得人民币3.42万元。
孟繁程于2002年底,利用担任红义公司经理,主管三义里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邵某某、孙某某、葛某某,由孟繁程向施工单位金坛公司负责人林某某索要感谢费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孟繁程等人伙分。
孟繁程在担任红义公司经理期间,分别于2004年初、2005年初,经与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邵某某、孙某某、葛某某集体研究决定,违反国家规定,以红义公司的名义,用公司公款人民币50余万元向公司全体职工发放年终奖金,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
孟繁程作案后被查获归案。现已追缴赃款人民币226万余元。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孟繁程无视国法,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依法应予并罚。其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部分赃款已被追回等情节,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孟繁程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