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记者自相关渠道获悉,引人注目的周正毅案将在本周五(11月30日)上午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但截至发稿时止,本报记者未在二中院门口发现相关公告。
被告人周正毅的诸位辩护律师确认了即将宣判的消息,但均婉拒采访,称留待判决结果公布后发表意见。
这将是46岁的“上海首富”周正毅面临的第二次判决。2004年6月1日,他曾因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领刑三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
《南方周末》记者 朱红军 实习生 王晓静
不久上海社保案发,出狱后的周正毅一度被传在其间扮演不光彩角色,2006年10月,周因涉嫌行贿被有关部门监视居住,三个月后被再度批捕。2007年3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10月23日至26日,周正毅案在上海二中院“闭门”审理,法院严格控制旁听人员资格,极尽低调。中途因周正毅身体原因,休庭半天。
“五宗罪”
南方周末从相关渠道获得的检方起诉意见书显示,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及被告人周正毅涉嫌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正毅个人涉嫌行贿罪、挪用公款罪。
有关行贿的罪名事实中,并没有出现政府高官身影,而近十页起诉书中亦通篇未提及社保资金字眼。此前有媒体披露的与周往来甚密的原中国银行高管刘金宝也未被提及。
检察机关查明,1997年至2003年,农凯集团及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送给原上海商品交易所副总会计师、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人黄锡熊财物计127万余元,其中包括一套位于杭州的价值百万的房产;送给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信贷处副处长宋赤球财物计102万余元,其中包括现金100万元;送给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王沪军现金40万元。
作为回报,受贿者均利用自己职务便利,为周及其属下公司非法拆借资金以及违规贷款提供便利,而周依此所获的数以亿计的资金,大多被违规用作收购企业和股票交易。目前,上述受贿者均已另案处理。
此前被媒体关注的周正毅第一次服刑期间在狱中享受非法待遇的事实,也在起诉意见书中揭开部分内情。2004年7月1日晚,周委托姐姐周雅珍送给时任上海看守所所长的黄健人民币20万元,此后黄利用负责对周监管的职务便利,多次为其非法传递信件,并给予生活照顾。
起诉书还披露,农凯集团、周正毅为达到向银行贴现融资的目的,在下属关联企业进行电解铜购销活动的同时,采取反复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开具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且借此虚增农凯集团及控制企业的业绩,为非法向银行融资创造条件。起诉书显示,最终实现向银行贴现84.22亿余元。
周正毅的另一项罪名是,被指控挪用上市公司英雄股份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2002年12月至2003年4月间,周正毅指使从农投公司委派到英雄股份担任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的翟世强、陈训明等人,将英雄股份资金数亿挪用给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收购。
不久后的2003年5月,周正毅案发,收购中断,被挪用的资金未及时归还。而据知情人最新透露,为求从轻处罚,被挪用资金至起诉时已经归还。
“无罪辩护”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周正毅案在2007年4月和7月曾两次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案件复杂”。
此前,10月23日至26日的庭审中,有旁听者透露,四位受农凯集团及周本人委托的辩护律师给予了长时间的辩护意见,控辩焦点涉及五宗罪全部以及相关诉讼程序。
四位辩护律师分别来自北京、上海,各有分工,据悉,仅书面辩护意见累计长达五六十页。
庭审中,辩护律师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检方对电解铜虚假交易的认定提出质疑,认为,检方依据的上海复兴方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将电解铜交易中的国际标准仓单的量计算在内,导致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没有实物贸易背景的错误结论,而这所谓的国际标准仓单,辩护律师认为,是国际国内通行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交易方式。
而挪用资金罪,辩护意见认为,系由同案被告唐海根、翟世强、陈训明等人自行策划操作,并当庭出具证据以证明周对此并不知情。后三者均在农凯集团下属或关联企业任职。
基于此,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就上述挪用资金和虚开增值税发票,为周作了无罪辩护。
而对于有关行贿的罪名,辩护律师罗列受贿者索贿的证据,并指出周在羁押期间有检举原上海看守所所长黄健的立功表现,要求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
另有知情者透露,庭审期间,有辩护律师还就周案诉讼程序提出疑问,其中包括认为检察院违反职能管辖规定,指出周案涉及五宗罪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不属检察机关的侦查范畴,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而周案中,五项罪名悉数由检察机关立案并侦查,不曾就相关罪名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周案部分罪名所涉的共同犯罪人唐海根、翟世强、陈训明,均已于2007年8月审理完毕,周的辩护律师亦认为,应当合并审理,开庭时才可根据彼此供述进行质证。
据悉,周正毅目前正被看押于上海浦东看守所,等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