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吴广春近日被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吴广春现年54岁,曾先后担任合肥市原郊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包河区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铜陵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6年,吴广春在合肥市原郊区、包河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介绍工程、提拔职级、调动分配、安置工作等,收受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干部、厂长、经理、私营业主等81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美元3500元。吴广春另有人民币174万元、美元498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吴广春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配合其亲属积极退清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记者王圣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