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1日上午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农凯集团和周正毅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农凯集团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周正毅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农凯集团及周正毅均不服,于2007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农凯集团和周正毅所犯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周正毅“二进宫”始末
据新华社电
2007年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这是周正毅第二次被法院宣判有罪。此前他曾因犯其他罪行而服刑3年。
“具有立功情节”
上海二中院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农凯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正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价值人民币127万余元、给予企业工作人员人民币40万元;为非法套取银行汇票贴现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35份,虚开税款数额12亿余元,并将部分贴现款违规用于买卖证券和进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犯罪活动。被告人周正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20万元;指使、伙同他人挪用英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2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农凯集团构成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正毅构成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鉴于周正毅具有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立功、退出所挪用资金的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007年1月21日,周正毅因涉嫌上述多项犯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7年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4年曾传自杀
2003年9月5日,周正毅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操纵证券价格,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
2004年3月25日,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否认涉嫌金融犯罪的前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已经死亡的传闻。当天,有外国记者在会上提问:有报道称正在接受调查的周正毅已在狱中自杀身亡。
2004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三年。折抵此前羁押时间,周正毅于2006年5月刑满释放。
从2003年到2006年,周正毅被羁押和服刑期间,时任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健以及上海市监狱局管教干部傅克琥、王争鸣、俞金宝等人员,违规为周正毅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财物。
2007年8月1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虹口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黄健等四人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其中,原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健受贿总额4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另悉,黄健的妻子吴伟平也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周正毅的“专职看守”俞金宝,因徇私舞弊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原上海市监狱局前刑务部长王争鸣接受贿赂4万元左右,因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而曾收受周正毅“旗云”轿车一辆的提蓝桥监狱五监区教导员傅克琥被判有期徒刑2年。
2007年11月下旬,周正毅曾经的得力干将、其兄弟周正明妻子的兄长、原农凯集团副总裁、原海鸟发展(600634)董事长唐海根被诉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人员受贿罪两项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9年,合并执行1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而原大盈股份(600844,后更名为ST丹科)总经理翟世强和原大盈股份财务经理陈训明均只被指控挪用资金一项罪名,前者获刑5年,后者因有自首情节被判有期徒刑4年。
在香港仍遭通缉
近年来,香港廉政公署也一直在通缉周正毅。周正毅目前仍然名列香港廉政公署网站“主要被通缉人士”名单,他被指控犯有“串谋诈骗”和“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两项罪名。
香港廉政公署在“案件概述”中称:“现通缉周正毅,怀疑周与他人串谋诈骗两家公众上市公司的股东、香港联合交易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即(1)于2001年10月至2003年5月期间,以欺诈手段诱使其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接受调低了的收购价格,及(2)于2002年4月至2002年8月期间,于另一家上市公司的公布、要约文件及通告中发布虚假陈述。”
周正毅的妻子毛玉萍也因涉及多项犯罪,目前在香港服刑。2006年1月,上海地产前总经理毛玉萍因串谋女助手等人造市诈骗和妨碍司法公正,被香港区域法院定罪判监42个月。2006年4月,毛玉萍承认12项诈骗银行信用状贷款4900万元,被加监16个月。因此,毛玉萍须服刑58个月。毛玉萍后提起上诉,2006年11月,香港上诉法庭撤销了原判定的造市罪,余下的两罪仍成立,监禁时限维持不变。
周氏“资本魔方”黑幕曝光
据新华社上海1月21日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1日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农凯集团和周正毅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即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农凯集团罚金人民币335万元。
数年来,周正毅案波澜起伏,广受社会关注。仔细剖析周正毅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问题富豪”的“资本魔方”:他制造电解铜交易假象,骗取80余亿元银行贴现;他用一家企业的资金收购了同一家企业的股权;为了获取炒股资金,他以百万元的房产、现金行贿国家工作人员。如今,这些黑幕一一曝光,它们警示着人们:健康的市场经济绝不能允许这些东西存在下去。
被“买卖”245手的电解铜
1997年12月,周正毅注册成立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从1998年到2003年,农凯集团先后设立、收购了10多家关联企业。这些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都由农凯集团办公室保管,各公司要用印章都需要填写《农凯集团印章申请单》。至于资金的使用,只有周正毅一个人说了算。为了获取银行贴现资金,虚构交易是个“很好”的方法。从1999年1月到2003年5月,周正毅安排农凯集团旗下各关联企业虚构购销合同,进行电解铜的循环交易。“交易”进行过程中,就可以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用交易之名到银行贴现。每笔“交易”形成,就会有一笔贴现资金到手。多笔“交易”循环往复,资金就源源不断进入农凯集团账上。
为了掩人耳目,农凯集团原财务部经理戴某还向周正毅建议,叫一家外单位一起参与,因为纯粹内部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可能让银行看出问题。周正毅于是指使人与利源公司、农投公司(后也成为农凯关联企业)联系,让这两家公司配合进行电解铜循环交易并进行贴现。
审计报告显示,农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实际购销电解铜14.86万吨,最后形成账面购销的电解铜则达到199.7万余吨。其间,农凯集团旗下的16家企业之间,以及与利源公司之间,共计虚开增值税发票4.02万份,形成245个循环!其中直接用于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增值税发票8400余份。
农凯集团用这种手段向银行贴现84.22亿余元,扣除利息后实得82.3亿余元。这些资金中,有19.58亿元被投入证券公司账户炒股,有9.98亿元用于归还贷款,企业内部使用22.1亿元,其他款项则被用于归还到期票据款等事项。
用英雄股份的钱来收购英雄股份
2001年11月,周正毅安排旗下农产化、农投两家公司与上海轻工控股公司签订协议,农产化受让轻工控股手中15%的英雄股份股权,农投公司则向轻工控股交付“壳费”(股份转让收益金)3000万元。
根据协议,如果收购不成,这3000万元“壳费”将不再返还。收购英雄控股的这部分股权需要2亿余元资金,周正毅没有这么多钱,又不想让3000万元“打水漂”。于是,2002年11月,他与农投公司总经理唐海根、农投公司委派到英雄股份的总经理翟世强等人商量,拿出一个方案:向英雄股份拿钱。
当时,农投公司与英雄股份合作在上海金山区亭林镇有一个生猪屠宰项目。英雄股份总经理翟世强向金山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亭林公司)的相关人员说,英雄股份打算就生猪屠宰项目向国家申请补助资金,需要资金到位证明,英雄股份会把1亿元资金划到亭林公司账上,然后马上划回英雄股份,得到亭林公司的同意。不过,账款到位后,并没有像翟世强说的那样划回英雄股份,而是直接到了农产化的账上。
在此期间,英雄股份对资金几乎没有进行监管。据英雄股份原董事孙某在法庭上证实,向金山亭林公司投资1亿元,是英雄股份董事会通过表决方式批准的。直到2003年底英雄股份追讨这笔钱时,才知道在付给亭林公司的当日就转到农产化的账上了。英雄股份支付1亿元的“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都是事后补的材料,董事也是事后签的名。
为了支付2亿余元的股权转让金,在从英雄股份转账1亿元之外,农产化还曾向上海英雄实业公司借款1.065亿元。为了归还这笔钱,翟世强等背着英雄股份董事会,擅自决定将英雄股份资金1.065亿元划到农产化账上,用于归还英雄实业。
周正毅、唐海根、翟世强等人挪用英雄股份的资金2.065亿元,直到案发前都未退还。在案件审理期间,周正毅才退出全部挪用资金。
一套房子“贿”来1.7亿元炒股资金
1997年前后,黄锡熊是上海商品交易所总会计师、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部负责人。为了筹措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周正毅看上了黄掌控的交易所资金。为此,周正毅多次向黄锡熊行贿。
2001年3月下旬的一天中午,黄锡熊、周正毅由专职司机开车,去杭州给黄锡熊买房子。为避免“麻烦”,黄锡熊让周正毅用周本人的名义购买,“借”给黄锡熊使用。于是,周正毅以“周振毅”的名字签订合同,一次付款100余万元。他还把剩下的20多万元送给黄锡熊用于装修。因交房实测面积小于合同面积,2002年,房产公司退回3.6万余元房款,黄锡熊让自己的弟弟存在银行里,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
此前,周正毅还送给黄锡熊一对“雷达”牌石英电子表、2万元港币。黄锡熊对周正毅也是投桃报李。2001年5月到8月,上海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的1.7亿元资金投入西南证券公司上海定西路营业部等证券公司,名义是“国债回购”,其实马上就转到农凯集团实际控制的上海金凯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机构的账户上,由周正毅用来炒股。
从交易所借钱炒股,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期货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交易所不能从事信托投资、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根据财政部《关于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对会员投入的资本以及其他属于会员的资产,不能用于其他经营目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投资。
2001年春节前夕,福建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助理王沪军应邀来到周正毅办公室,周正毅拿出一个纸袋交给王沪军,其中有40万元人民币现金。当年3月到12月,农凯集团关联企业上海海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违规获得银行贷款9亿元,其中4.6亿元被用来炒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