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科级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达719万元。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日前开庭,公开审理了原兴仁县城东新区管委会主任金武能涉嫌经济犯罪一案。
被告人金武能曾任贵州省兴仁县乡镇企业局和煤炭管理局局长,1997年9月至2002年8月间同时兼任县煤炭开发总公司经理。2003年4月,调任县城东新区管委会主任。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武能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先后共贪污公款达259万余元,挪用公款达460万余元。
1999年2月至2000年3月期间,被告人金武能擅自将兴仁县煤炭局收取的税费采取不入单位账户的手段,用于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保险,先后两次向黔西南州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和兴仁县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总金额达336万余元。2000年4月至2001年3月,被告人金武能私自从两家保险公司退回保费159万元占为己有。早在1998年8月,金武能还在一桩企业并购中,编造谎言虚构了县煤炭开发总公司向自己个人借款100万元的事实,此后便陆续让单位“偿还”了这笔“债务”。
2002年6月,被告人金武能还从县煤炭局和煤炭开发总公司挪用公款390万元帮助儿子注册公司,这笔款于同年归还。1998年5月至9月,金武能先后两次将县煤炭局60万元公款挪用给一家私营企业使用。直到2003年5月,这些款才归还。2000年3月,金武能将县煤炭开发总公司10万元公款借给其子购买矿山设备,至今没有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武能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期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