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91万元,诈骗700余万元、美金3000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诈骗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沈阳市一名国企财务处长李岿峰无期徒刑。
今年38岁的李岿峰在担任沈阳市望湖金属材料交易中心财务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4年9月28日私自将沈阳汽车置换中心还给其单位的40万元人民币存入其个人账户内。而早在2002年8月、12月,李岿峰骗取其单位卖地需要缴纳的税款51万多元,存入个人账户内供自己使用。
检察机关还指控,李岿峰还以炒股票高额回报为诱饵,于1996年至2005年间,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共骗取人民币700余万元,美金3000元。2005年12月19日,检察机关以挪用公款罪、诈骗罪对李岿峰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岿峰身为国有企业财务处长,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和占用使用,致使不能归还;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诈骗罪。
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李岿峰无期徒刑;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