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内科医疗设备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德普公司(DPC)5月20日宣布,该公司及在中国的独资分公司分别与美国司法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达成协议,同意支付总共约480万美元以解决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的问题,其中包括向司法部支付的200万美元罚款、上缴证券交易委员会的204万美元“非法所得”及75万多美元利息。
继朗讯事件和张恩照事件之后,又一家美国跨国公司因触及美国《反海外贿赂法》爆出丑闻。然而,诸多生产医疗器械的跨国公司一直在中国干着同样的事,只不过他们早已通过各种做法来规避和转嫁了触犯FCPA的法律风险,德普落网仅仅是因为它的手法比较“笨”而已。
丑闻曝光
5月20日,华盛顿刑事犯罪分管部门的代理助理总辩护律师John
C.Richter发布了关于天津DPC有限公司的单方犯罪信息的声明,这是美国医疗器械行业的跨国公司DPC的分公司。案情涉及到DPC天津分公司违背了1977年的《反海外贿赂法》,涉及到以合法费用的方式向中国的医师和化验员行贿160万美元。
John
C.Richter在声明中说:“德普公司(DPC)已经同意承认指控的事,并将采取内部协助的措施,配合前来调查的SEC国内调查员。届时将产生一个独立的协助专家组来审计该公司的协同程序,监管公司的新的内部政策和步骤的履行情况。天津DPC有限公司已经同意支付200万美元的犯罪赔偿金。”
据记者了解,DPC的贿赂行为发生在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为了获得医院的业务订单,天津DPC有限公司在中国的某些医院以现金支付手段向医院的化验员和医师进行贿赂,以此让医院同意使用天津DPC有限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这一行为,是经天津DPC有限公司总经理授权的。美国司法部门认为该行为“涉及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机构批准的医院的受雇人员”,因而已经触犯了《反海外贿赂法》。
天津DPC的行贿主要以现金方式完成。据记者调查得知,在大多数事实中,天津DPC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以现金和直接交付的方式,贿赂给那些决定医院特殊部门购买权的人员。天津DPC有限公司在资料上记录了这些支出,记在“销售费用”一栏。天津DPC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定期准备财务说明,呈递给DPC公司,把这部分费用摊入销售费用中。天津DPC有限公司总经理还迫使预算部门同意这部分开销,包括天津DPC有限公司将在接下来的季度所要支付给医院方面人员的费用。
“好处费(委托费)通常是销售额的3%-10%。”John
C.Richter说。从1991年末到2002年12月,DPC天津分公司的行贿金额总计达到162.3万美元。同时,DPC从中获益200万美元。
DPC美国总公司财务总监Jim
Brill对本报记者说:“行贿本来就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以后会随时警惕此类事情发生。现在公司已经没有任何形式包括非现金的行贿行为了。而DPC也仅仅在中国发生了这类事情。”
在事件责任人的处理中,Jim
Brill说:“原天津分公司的主管已经离开DPC,其他和此事件有关的工作人员也都已经调离天津分公司。”
Jim Brill承认,DPC在改变销售策略取消行贿方式之后,在中国的销售额有所下降。但是Jim
Brill也表示:“现在的运营环境向着更加稳定健康的方向发展,所以公司的未来应该会好。”并强调,“中国市场正在向前发展,也给了公司很大的空间和积极性,看好公司在中国的前景。”
德普之“笨”
德普行贿案发,在国内媒体引起轩然大波:跨国公司也行贿!然而,在业内人士眼中,却是波澜不惊,这只是小事一桩。一家海外网站则评论说,在德普行贿事情曝光之后,“《华尔街日报》没有报道!《纽约时报》没有报道!《华盛顿邮报》没有报道!因为很多执行官都认为在中国医疗采购行业没有行贿就做不了事情。”而一位曾在一家跨国医疗器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德普出事,只能说他们太不高明,有点笨。”
“国内医疗器械销售上存在一个潜规则,”该知情人士对记者说:“跨国公司也要服从这些潜规则,只是跨国公司都会有意识的事先避免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说德普不高明是因为他们直接给受贿人员送现金,太容易被抓住证据。”
该人士补充说:“跨国公司的财务一般都是比较透明,因而直接送现金不好报账,比如德普,是直接当作佣金计入销售成本然后被公司审计人员发现的。有些公司是给公关对象不定期报销车票,餐饮票等,然后记入公司的营销成本,特别是药品销售这样做的比较多。一般整个销售下来,销售额的10%左右是回扣。”
该人士介绍说,要对一个医院销售设备,首先要跟科室主任和相关人员维持关系。公关对象又分两类人。一类是“图名不图钱”的。对于他们,一般是公司在全国安排一些学术会议,这些会议一般是公司组织安排赞助的或者是行业内的商业活动,地点一般是大城市或者旅游景点。然后,负责公关对象的全程交通、住宿等费用,并送其讲课费。讲课费根据会议内容从几千到几万不等。在送给对方讲课费以后,往往还要提供收据,由对方签字,这样就好做账,没有了法律风险。
另一种公关对象明目张胆的要回扣要钱。对于这类公关对象,“跨国公司一般采用代理制来规避这种法律风险,把风险转嫁到代理商头上。总公司给代理商提供技术支持,对医院进行产品宣传。但是如果有私底下的活动,都是代理商自己进行,这样如果有问题就是代理商自己的问题。”而据该人士了解说:“代理商肯定要给医院方面回扣的。”在2004年初曝光的重庆医疗系统受贿案中,直接行贿方是成都海汇达科技有限公司(韩国最大的医疗器械厂商麦迪逊公司在四川的总代理,重庆市场归其管理)的总经理谭金凤。而事发之后,麦迪逊对媒体表示,这是代理商的事,与公司没有关系。
这位知情人士对记者说:“这是德普另一个‘笨’的地方,他们是由德普天津公司的人直接送,这样如果有事,德普就首当其冲逃不掉。”
在医疗器械的跨国公司中,还有一种腐败现象是代理商向公司在中国区的主管或者是能决定代理权的人行贿。该人士介绍说:“这类跨国公司的产品都是比较好卖的,能拿到代理权就意味能赚钱,就会向主管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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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监管方式
Jim
Brill在回答本报记者问及德普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是如何运营的,是否有此类事情发生时说,“没有在美国和其它地区发生这样的事情,仅仅在中国发生。”
记者在美国司法部以及美国一些主要媒体网站上搜索,也几乎找不到发生在美国的医疗器械销售行贿事件,反而涉及健康保险的案件较多。
对中美医疗器械行业研究颇深的温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阮吉敏局长对记者说:“美国医疗器械销售较为规范,主要受益于企业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民间第三方监管。”
阮吉敏说:“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对医疗器械的监管中,只管生产和质量,不管销售和经营。经营上,由各个州相应的机构监管。很重要的是民间力量的监管。”
“如果美国医疗器械行业公司向医疗机构行贿,它的成本和代价是非常高的,”阮吉敏说,“FDA不管理经营,经营的管理就由民间行业协会来监管。如果协会企业发生贿赂事件,它的信用和声誉会受到极大影响,甚至会被行业禁入,被驱逐出行业。民间行业协会的第三方监管,美国比中国强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