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7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对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原出口贸易部器械科科长芦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芦某有期徒刑十年。
2004年,上海市虹口区工商局在对上海某齿科厂的帐目进行厉行检查时,发现有16.94万元会务费的支出均使用的竟然是四张假发票,该厂被迫承认,这16.94万元并没有用于公司会务,而是以促销费的名义给了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出口贸易部器械科科长卢某。于是这一线索被转到了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反贪局接到案件线索后,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前往上海调查取证,通过一周的取证工作,基本查明芦某收受回扣事实。回京后,侦查人员通过芦某新任职的单位通知其接受调查,但芦某谎称路上堵车并关闭通讯工具后不知去向,芦某单位也不知道其新的家庭住址。侦查人员立即调整侦查方案,通过使用侦查手段于当日下午便查清了芦某的新住所及其车辆使用情况,并于当晚在其新住址蹲守,最终将刚刚驱车回家的芦某抓获。
检察机关查明,现年39岁的芦某自1989年从北京外国语学院西班牙语系毕业后来到某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工作。年轻有为他32岁便当上了该公司出口贸易部器械科科长,主要负责针对国外一些国家的医疗器械出口业务。2002年至2003年间,芦某在办理从国内采购"PPF"自凝树脂等齿科材料再向国外出口的业务中,以需要招待国外客户的名义,先后四次收受上海某齿科厂的回扣款16.94万元。
据办理此案的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这是一起发生在医药购销领域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行贿为了与受贿方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竟然拿出单笔业务利润的90%作为行贿款,不但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滋生了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的温床。
崇文检察院的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一支重要力量,将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和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加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精神,立足检察职能,着力查办案件,强化诉讼监督,积极开展预防,努力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