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原系方正县天门乡政府教育办出纳员。2002年12月24日,其在主管教师工资期间,在方正县天门乡政府财政所领取全乡教育资金及教师尾欠补发工资款合计人民币207,500.00元。在正常支付16,000.00元之后,将余款191,500.00元带回自家存放。12月25日,杨立伟将其中40,000.00元藏匿于家中,而后携其余公款151,500.00元在方正镇购买二瓶剧毒药水,又在哈尔滨市火车站前以假名刘玉金名义购买一份假身份证向兰州方向潜逃。12月27日在北京火车西站准备乘车时被抓获。2003年1月,方正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立伟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0元。
杨立伟身为国家干部,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行为准则。经方正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杨立伟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