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4年1月至3月间,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陈彼得先后9次使用公务用车办私事,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责令退缴相关费用。
2.2014年1月至4月,永安市交通局运管所所长曹文军多次私自驾驶公务用车办理个人事务、参加私人应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承担公车私用产生的费用。
3.政和县农业局党委委员、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黄世庐以公务接待的名义,先后15次在节假日、周末等公款宴请,金额1.6万多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承担公款吃喝费用。
4.福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元生等5人违规公务接待问题。2014年6月13日,刘元生和福鼎市司法局白琳镇司法所所长邵克销、太姥山司法所所长季加顺、局办公室主任朱文、基层股股长董晋义等5人,违规在某农家海味馆公务接待,共消费2020元。2014年7月,福鼎市纪委给予刘元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邵克销、季加顺、朱文、董晋义党内警告处分,责令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