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二十一世纪人才培养的需求,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教学协作组本着合作办学、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跨校修读第二专业”制度和“跨校修读选修课程”制度。学校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学习和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感受不同学校的学术氛围,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跨校、跨专业修读第二专业或选修课,并制订有关条例。
一、跨校修读第二专业
(一)申请条件
1、我校全日制二年级本科生,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良好。
2、主修专业考试全部及格。
3、符合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学生跨校修读第二专业暂行条例》的要求。
(二)申请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教务处领取并填写《跨校修读第二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同意后交学校教务处审核。
2、学生录取名单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教学协作组协调后确定。
3、学生收到第二专业开设学校教务处的录取通知后,缴纳修读费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第二专业听课证。
(三)收费办法、教学安排、学籍管理等按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学生跨校修读第二专业暂行条例》执行。
二、跨校修读选修课程
(一)申请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二)申请程序、收费办法、教学安排、学籍管理等按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学生跨校修读选修课程暂行条例》执行。
(三)学生修读的跨校选修课程学分作为学生的公共选修课的学分。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一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学生跨校修读第二专业暂行条例》
附件二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学生跨校修读第二专业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三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学生跨校修读选修课程暂行条例》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
学生跨校修读第二专业暂行条例
(二〇〇三年五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适应改革开放对人才的要求,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毕业后对工作的适应能力,上海市西南片高校(欧洲杯竞猜平台、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复旦大学枫林校区、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等)本着合作办学、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继续试行“跨校修读第二专业”制度,使一部分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能跨校、跨学科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成为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
第二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协作组所属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四)学生申请修读外语类第二专业的,必须是第一外语学习成绩优良者。
(五)申请修读的第二专业应与主修专业的课程重复不超过二门。
(六)符合第二专业主办学校对学生知识、能力的特殊要求。
第三条申请程序
(一)凡具备修读第二专业条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并填写《跨校修读第二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同意后交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
(二)学生录取名单经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并经教学协作组协调后确定。
(三)第二专业开设学校教务处将经审核同意的第二专业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各方,学生在缴纳修读费并办理注册手续后可领取第二专业听课证。
第四条 教学安排
(一)第二专业的学习主修专业同时进行,一般不延长学制。
(二)第二专业的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由第二专业主办学校的教务处负责组织制定,对修满第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由主办学校颁发上海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上海市普通高校跨校第二专业证书》;对未修满学分但已达到或超过主办学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由主办学校颁发《辅修证书》;对未达到主办学校辅修专业规定之最低学分者,发给《上海市普通高校跨校修读课程成绩证明》。
(三)第二专业的教学要求与 主修专业课程相同,教学过程中应严格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和晚上,学生凭主办学校颁发的听课证听课。
(四)第二专业的授课教师以主办学校的教师为主,也可在其他高校范围内选聘。
第五条收费办法
跨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须缴纳修读费。主办学校可根据专业的特点在每学分100元至150元的范围内确定收费标准(艺术、音乐类参照另外标准)。修读费按学期收取。学生中途终止第二专业学习,一律不退还所交费用。
第六条学籍管理
详见《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跨校修读第二专业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管理机构
(一)跨校修读第二专业的有关事项在上海西南片高校教学协作组的统一协调下,由各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二)经费来源为学生缴费及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办公室补贴,费用收支由开设第二专业学校的教务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其他
(一)本条例自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上海市西南片高校教学协作组。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五月
附件二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
跨校修读第二专业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归定
(二00四年五月第四次修订)
一、录取
第一条 凡符合第二专业修读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教务处审核,教学协作组协调后,确定录取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二条 学生凭本人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在第二专业主办学校归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领取第二专业听课证。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二、注册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持听课证、身份证或学生证按第二专业主办学校归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缴费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者,取消其第二专业修读资格。
三、课程修读
第五条 学生应按第二专业教学计划修读课程,直至完成学业。经所在学校及第二专业主办学校教务处批准并办妥有关注册手续,学生还可插班修读。
第六条 若所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与其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要求相同,学生在注册时可以凭该课程成绩单或相应证明向第二专业主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缴费(半费)免听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均须参加教学计划所开设的所有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笔试考试,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按归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擅自缺考者,按旷考论。学生旷考课程一律缴费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第二专业的成绩由第二专业所在系负责登记,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学生毕业后,一份送上海市西南片联合办学教学协作组,一份留在第二专业主办学校存档。
第十一条 考试舞弊者,取消其第二专业修读资格。学生所在学校跟据违纪的情节,按有关纪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考试不合格者,按照第二专业开设学校本科学籍管理归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经所在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一律缴费重修。
第十四条 受到所在学校记过及计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第二专业修读资格。
五、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完成并取得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归定的全部学分,由主办学校颁发《上海市普通学校跨校第二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凡中途终止学习者,按其修读第二专业课程取得学分的情况,按照归定由主办学校颁发《辅修证书》或《上海市普通高校学生跨校修读课程成绩证明》。
六、其它
第十七条 本归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第二专业主办学校教务处负责处理,解释权归教学协作组。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
教 学 协 作 组
二00四年五月
附件三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
学生跨校修读选修课程暂行条例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上海市西南片高校(欧洲杯竞猜平台、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复旦大学枫林校区、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戏剧学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等)本着合作办学、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决定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跨校修读选修课程”制度,使学生在学习和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充分感受来自不同高校的学术氛围,成为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
第二条 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为协作组所属高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申请程序
有意修读跨校选修课程的学生,需携带有效证件,到选修课开设学校教务处报名。学生在缴纳修读费后方可修读跨校选修课程,学生凭选修课开设学校颁发的听课证听课。
第四条 教学安排
(一)跨校选修课程一般以学期为单位开设,每门课程的总学时数为32,学分为2。
(二)授课时间每学期为12周(含考试),即从第四周开始至十五周结束,课程一般安排在周四晚上。
第五条 收费办法
跨校修读课程的学生须缴纳修读费。修读费由选修课开设学校收取,每学分收80元(艺术、音乐类参照另外标准)。学生中途终止课程学习,一律不退还所缴费用。
第六条 学籍管理
(一)学生凭本人的学生证或身份证在选修课开设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缴费手续,领取听课证。
(二)学生缴费后应正常参加课程学习,修完后须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课程学分。考试不及格无补考。
(三)考试舞弊者,取消课程修读资格,学生所在学校根据违纪情节,按有关纪律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统一考试者,经开设学校教务处批准,可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无补考。
(五)学生修读的跨校选修课程学分可作为学生的公共选修课学分,并得到协作组各校相互承认(承认的具体课程和学分数由学生所在学校决定)。学生学习成绩由课程开设学校的有关院系负责登记,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学生所在学校,一份留课程开设学校存档。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学协作组。
上海市西南片高校联合办学管理委员会
教 学 协 作 组
二〇〇三年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