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使本市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巩固的基础和足够的技术储备,同时为未来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提高科技竞争能力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特设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
第二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是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的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上海市财政局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来源主要为:
一、由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四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以资助本市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
第五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研究项目:
一、具有科学前沿性、应用重要性以及长远战略意义的研究项目,特别是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项目;
二、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足,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一般在三年左右的时间内可望取得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预期成果的研究项目;
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具备相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独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积累,基本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四、经费预算,切合实际。
第六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重点与面上等项目,均按照“专家评议(包括招标等),择优支持,签订合同、专项管理”的原则进行评审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市科委发布的《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是项目申请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项目研究工作的,并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参加实际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挂名。
第九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申请和评审:
一、申请单位应根据市科委发布的《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填写《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经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条件的可靠性等提出意见并经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委;
二、经市科委初步筛选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由市科委组织具有一定水平和造诣、熟悉项目国内外情况的中、高级科技人员组成的专家人员认真进行评议,并指出评议意见,评议人员在评议中发表的意见和申请资助单位指出的研究方案,各有关人员应严守秘密。
三、市科委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对资助项目和资助资金进行分析研究和综合平衡,然后根据择优原则进行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经费,采取一次核定,分年拨款,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使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对项目经费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时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经费等情况,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将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
直接为该项目所必须增添、租赁和自制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装运等费用。
二、实验材料费
直接为该项目需要的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用;实验室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用;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用和包装运输费用。
三、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用;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用;业务资料费用;论文印刷费用。
四、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
受资助单位或项目课题组可按每个项目获得的实际拨款额度提取10%作为项目实施费(管理费)。但每个面上项目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0.8万元;重点项目累计提取最高限额为3万元。主要用于:
1、本项目研究工作所需水、电、气等费用的补贴;
2、本项目组织实施中开展评议、验收和其他管理活动开支的资料费用;
3、按有关规定支付项目聘用人员(包括评议、验收人员)的劳务酬金。
各受资助单位必须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和规定比例提取,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第十三条 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不包括国际合作交流经费。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作用。项目完成后,要按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验收考核,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计划,并经决算批复后,其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40%的劳务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项目的科技人员和科学基金管理人员,但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其余用于受资助项目负责人的其他科研项目的研究。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如确属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无法克服的特殊技术困难等客观因素导致研究失败或部分失败的,经单位的主管部门核实并经市科委审核同意后,才能撤销或修改合同的有关条款,并免除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对主观原因造成研究工作失误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第四章 成果的权益和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向主管部门和市科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即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和资料,写出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和工作总结,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主管部门和市科委申请鉴定或验收。
第十七条
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由市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共享。承担单位在发表或提供有关项目成果的文章、资料时,应注明是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为了鼓励承担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市科委将建立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奖励基金(办法另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以及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资助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七颁布的《上海市自然科学基金试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