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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欧洲杯竞猜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若干意见
发表时间:2016-11-09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关于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中共欧洲杯竞猜平台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报告》(沪交医委〔2016〕50号)、《欧洲杯竞猜平台深化改革高水平地方高校建设方案》、《欧洲杯竞猜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沪交医科〔201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欧洲杯竞猜平台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意见》的宗旨是促进欧洲杯竞猜平台体系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和规范产学研活动行为,破除科技转化体制机制障碍,完善多元化评价体系,提升科技转化相关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发展的能力,建立符合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技术转移体系,形成跨领域和部门资源整合的长效协同机制。勇于创新、敢于实践、摸索路径、总结经验、形成规范,从而产出重大科技转化成效,起到示范引领效应,切实服务上海科创中心和上海国际医学中心的建设。
第三条 《意见》的主要目标是整合优化科技转化机构建设,理顺现有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机制与合作关系,加大科技转化的管理投入;完善细化科技转化制度建设,加强欧洲杯竞猜平台体系的统筹与协同程度;培育科技转化专业服务团队,培养涉猎医学科学、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商务市场等交叉领域的复合型、多层次的转化人才;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营水平,瞄准前沿动态和国家战略布局孵化潜力技术,拓宽科技转化的视野和渠道,试点产学研合作的创新模式;加强科技转化的宣传和教育,调动医教研人员从事科技转化工作的积极性,探索创新创业的新机制,并保障转化经济活动公开透明、安全合规。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四条 在上海市教委技术转移体系工作思路的指导下,依托上海市转化医学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机构,建立以欧洲杯竞猜平台技术转移中心为核心,以各附属单位工作站为支点,辐射整个欧洲杯竞猜平台体系的技术转移网络。欧洲杯竞猜平台技术转移中心挂靠科技处运行,旨在提高统筹“产学研”各平台、资源的能力,牵头研究和带动附属单位的科技转化工作在不同体制层面上实现良好衔接、协调互动的发展模式。

第五条 欧洲杯竞猜平台技术转移中心是欧洲杯竞猜平台管理科技转化工作的行政机构,负责转化政策的研究和制度建设,转化工作的战略定位和监管督导,转化人才的培训考核和宣传表彰;同时承担知识产权、横向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的管理,科技成果评估、培育和估价的委托服务,科技成果的确权及收益分配激励的落实,技术推广展示、产学研对接、技术库信息化等具体工作;致力于完成从技术挖掘、方案论证、决策公示、目标执行,直至总结报备等各环节的科技转化实践任务。
第六条 因高校及附属医院不适合作为直接参与技术市场化运作的主体,欧洲杯竞猜平台科技处拟与校产管理中心深度合作,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平台的创新模式。拟在现有二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设技术投资平台公司,专业托管欧洲杯竞猜平台及其附属单位、机构的知识产权,开源节流、统筹利用合理来源的资金和场地,代表欧洲杯竞猜平台及附属单位、机构的权益对外参与技术投资、入股等市场运营行为,并实现转化效益增值部分的反哺。通过上述技术投资平台的托管模式,将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风险与原产权所属单位隔断,形成技术投融资的“防火墙”。
第七条 组织设立欧洲杯竞猜平台科技转化专家委员会,给欧洲杯竞猜平台的科技转化决策提供更全面的专业支撑,该委员会由科技、法律、管理、财务、投资等领域专家组成,为欧洲杯竞猜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平台运行,以及重大成果转化活动的开展等产学研工作提供评估、论证的决策建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落实宏观政策,健全现有管理制度。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奖励、知识产权管理、横向科研管理等现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之上规范管理流程,尤其在人事管理、转化评议、转化激励、转化风控方面,欧洲杯竞猜平台科技处拟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制度的系统性建设:
创新相关人事制度,在正常开展医教研工作的基础上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与人事处合作研究从事科技转化工作的科研、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兼岗方式和培育措施;探索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复职等科创人事制度。
完善转化评议制度,构建科学衡量和追踪科技转化工作发展水平的合理指标体系,与人事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联合研究将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成效纳入医教研人员的科研综合能力、评聘绩效考核、导师遴选评价等常规性人才指标体系。
优化转化激励制度,坚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原则,加大转化奖励力度,完善转化收益分配(包括股权激励);与财务处合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依法享受技术合同登记免税、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收益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等工作流程。
加强转化风控制度,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与审计处联合完善四技合同审查、转化风险防控等制度流程,探索大额转化、技术投融资、创设科技衍生公司等科技转化高级形式的方案研究、审批制度,完善职务科技成果的估值方式,细化投入成本的核算标准与交易价值的判断方法。
第九条 谋划人才战略,培育专业服务团队。培养复合型、多层次的欧洲杯竞猜平台系统科技转化人才队伍,按不同定位、分工与合作关系设定职能,包括:政策的研究运用、欧洲杯竞猜平台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设,把控转化方向,营造转化氛围;早期介入、主动对接热点团队的技术萌芽点,组织项目运营小组提供个性化、精细化的转化支撑服务;在重要科研产出部门及课题组帮助医教研人员发掘、披露、保护、运营知识产权等。
第十条 提升战略布局,寻求平台合作资源。在技术方向上聚焦药物研发、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高值耗材、3D打印、组织工程等前沿领域开展技术孵化。在资源整合上,对内瞄准欧洲杯竞猜平台重大科技战略、重点实验基地、协同创新中心等转化医学领域的优势平台,融会欧洲杯竞猜平台本部学科交叉、科技园区等资源,开展资源共享、联合研究、标准研制、推广应用等工作,形成创新联盟;对外拓展与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等各类产学研平台、机构的合作,并适当购买第三方的专业转化服务。
第十一条 盘活技术储备,发掘技术潜力, 培育重大转化。
深化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化分析与利用的方式和途径,适当提升发明专利和涉外专利的授权比例,优化专利申请、资助、维持和淘汰的管理流程并降低维持成本,实现无形资产管理保量提质。
面向生物医药产业化的预初试验、模型构建、技术验证、样机试制等分类开展“助推计划”,帮助新兴项目走出转化的第一步。与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术雏形的专利性分析、类似技术对比、研发思路开拓、市场前景预测、转化价值评估等工作,筛选和重点培育具有转化潜力的优秀项目。
积极参与新药创制、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获批等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实现产学研成效的市场化、商业化与产业化。加强实践大额技术转化合同,技术作价投资与入股,吸引社会投资融资,合作创立衍生公司等科技转化的高级形式,争取形成具有“交医”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转化典型案例和模式。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流程公开透明,落实有效内控制度。科技转化人员要熟悉和领会相关制度精神,培训和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展符合欧洲杯竞猜平台有关决策、公示和报备等规范流程,保障项目运营公开、透明、可控;同时提醒、监督和防控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产学研经济活动的道德风险、廉政风险和法律风险,保障单位及研发团队的合法利益。
第十三条 把控敏感环节,有效规避转化风险。对技术投资与入股、科技人员领办或参与创办企业等科技转化高级形式,既要研究多部门协同鼓励和促进的有利合作机制,又要形成防控违纪违规风险的严密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事成果转化的行为,允许获得收益(不含股权),并将其纳入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
第十四条 规范定价机制,防止职务成果贱卖。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科技转化人员应指导团队进行价格谈判,在综合考量直接成本、单位投入、兼职兼薪等因素的基础之上充分议价。妥善处理好大额交易、技术投资和入股、创设企业等成果转化高级形式的议价方式,或经欧洲杯竞猜平台科技转化专家委员会咨询,或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报告,或采取第三方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同时做好相关谈判记录、签约前、交易后等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履行备案制度,定期梳理转化成效。欧洲杯竞猜平台技术转移中心根据上海市教委技术转移体系工作要求,每年定期完成欧洲杯竞猜平台体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欧洲杯竞猜平台附属单位和部门的技术转移工作站按欧洲杯竞猜平台技术转移中心计划的时间节点,负责对各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取得的总体成效、面临问题和发展规划等内容进行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 用好免责政策,消除市场风险顾虑。根据《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精神,严格按照政策规章、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的科技转化项目,如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却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审计确认后可免除其对外投资损失责任,但有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意见》适用于指导欧洲杯竞猜平台体系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牵头组织部门是欧洲杯竞猜平台科技处,欧洲杯竞猜平台相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落实细则,各附属单位、研究机构和中心根据本方案完善内部制度。
第十八条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
第十九条 《意见》由欧洲杯竞猜平台科技处、校产管理中心、人事处、研究生院、财务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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