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区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委各部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和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的要求,集聚和培养一批站在各领域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上海领军人才选拔工作。现就选拔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对象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工作和创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报: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要注重发现和选拔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期结束的上海市青年拔尖人才申报的,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二)符合“品德素质优秀、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发展潜力较大”的基本条件。
品德素质优秀: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团队效应突出:具有一支结构合理、创新创造能力较强的专业团队,团队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45岁以下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
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学科、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发展潜力较大:本人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1.已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国家和上海“千人计划”、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2.已入选“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及国家和省部级青年人才计划,且尚在培养期内的人员;
3.担任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市管干部);
4.连续2年申报未入选,在本年度内无新的重大专业成果的人员。
二、选拔原则
以提高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以聚焦重点、服务发展,突出一线、团队优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深入实施上海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一)聚焦重点,服务发展。聚焦本市人才高峰工程重点领域,聚焦科技创新和创业、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开展领军人才选拔工作。同时,要加大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的选拔力度。
(二)突出一线,团队优先。以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一线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的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为选拔重点。要加大经确认的高峰人才团队核心成员选拔力度,高峰人才团队核心成员不占用人单位推荐名额。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及时公开选拔工作信息,严格规范选拔程序,切实加强选拔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专家评审、擂台赛、大数据测评等评价方式的作用,确保选拔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三、推荐平台
2019年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工作设立科技、教育、卫生、企业创新、金融、文化、现代农业和创业八个平台。各部门、各区根据被推荐对象的专业领域,向相应的平台进行推荐。各平台应成立主要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候选对象。各平台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委、办、局负责,具体安排如下:
(一)科技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科技工作党委、市科委负责,承担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应用科学和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二)教育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负责,承担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和高端人才培养的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三)卫生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教卫工作党委、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承担从事临床医学工作和临床研究的各类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四)企业创新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负责,承担各类企业创新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其中,市国资委负责本系统国有企业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在沪央企、民营企业等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设、交通、航运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外资企业创新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五)金融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金融工作党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承担包括金融和会计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其中,会计人才的申报受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六)文化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承担包括哲学社会科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文化产业、体育、法律等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七)现代农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承担包括农、林、牧、渔等领域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
(八)创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承担创业领军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市工商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共同做好选拔推荐工作。
四、推荐途径
(一)单位推荐
各单位严格按领军人才选拔条件,按照行政或党组织隶属关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无行政或党组织隶属关系的,按行业或属地原则,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推荐人选。行业主管部门、区严格把关,认真筛选,提出本部门、本区推荐人选,并根据人选专业领域向相关平台推荐。
创业人才由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推荐(市工商联、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向各区推荐),并严格把关,认真筛选,提出推荐人选,向创业平台推荐。推荐人应为企业主要创业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最大自然人股东。一家企业只能申报推荐一名创业人才,已有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不能再申报推荐。
申报个人须由与之建立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从事兼职的专业技术业绩可作为申报材料,经兼职单位确认后一并提交申报单位。
(二)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
1.专家举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可由本专业3名及以上专家联名举荐。举荐专家应为本领域两院院士、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上海领军人才(已过培养期)等。每位专家当年可举荐1人。
2.社会团体举荐。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通过政府社团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团体可以举荐本学术技术领域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每个社会团体当年可举荐2人。
(三)个人自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人才,可通过自荐参加本单位上海领军人才推荐选拔。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通过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以及个人自荐方式申报的,申报材料应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单位应对各种渠道申报的人选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评价,并在单位内部经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后,择优推荐申报。
五、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推荐举荐
1.单位注册及资格审核(8月1日-8月9日)
(1)用人单位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进行单位注册。
(2)用人单位派专人持本人身份证、介绍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至相应的受理点进行单位资格审核。
本市设平台受理点及区域受理点(见附件1)。历年已注册的单位,不再进行单位注册和资格审核。但关键字段修改,需到原受理点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2.个人填写信息、单位审核申报(8月1日-8月23日)
(1)已完成资格审核的单位,用单位账号登录“上海领军人才申报系统”为本单位拟申报人员进行网上注册,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由个人网上填写《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所填写考核业绩均应上传佐证的附件材料。非领军人才本人承担或主要参与,以及非近五年取得的业绩不得作为申报材料。专家推荐和社会团体举荐的申报对象还需分别填写《专家推荐表》、《社会团体推荐表》。实行申报人诚信承诺,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2)个人将材料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对照附件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材料退回个人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在系统内点击“上报”,完成网上上报。
(3)单位打印《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并按要求进行装订(附件材料要求见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附件材料复印件盖骑缝章),将《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复印件及原件,送交相应受理点进行初审。
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受理点审核(8月1日-9月6日)
各受理点通过“上海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对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进行初审。系统内提交的所有附件材料均须验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与系统内提交的附件材料不一致,退回修改;并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信用核查,有列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市府令38号)规定的失信信息的,审核不予通过。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受理点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通过初审的材料(《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复印件),分送各平台。
(三)平台初评(9月9日-10月18日)
各平台通过“上海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对受理点上报的人员进行初评,确定推荐人选,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将推荐对象纸质材料(《上海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材料各1份)、选拔工作报告(包括本平台申报情况、评审工作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情况等)加盖平台单位(委、办、局)公章,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平台推荐的候选人,同一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名,且相同或相近专业只能推荐1名。
9月20日前平台可进行调整,各平台如发现接收的材料不属于本平台评审范围,于本日期前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予以调整。
单位、个人、受理点、平台须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关工作,超过时间系统功能将关闭。
(四)选拔审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汇总推荐人选名单后,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进行评审,并组织遴选工作委员会提出选拔意见。拟入选名单在所在单位内部公示7天。公示期间对于实名举报的,由所在单位上级部门及推荐平台共同核实情况,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五)批准确定
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通过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2019年领军人才“地方队”培养计划名单,对入选培养计划的领军人才颁发证书、开展资助服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围绕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加强宣传发动力度,进一步健全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标准,改进领军人才选拔方式。
(一)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要广泛发动,鼓励本区、本领域内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积极踊跃地参加领军人才申报工作。对标杆性的企业,要定点宣传、主动发现人才,争取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杰出贡献、发挥引领作用的优秀人才纳入视野。
(二)健全评价机制。各平台要建立主要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评审工作委员会,发挥政府、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作用,以科学分类为基础,坚持全球视野,对标国际标准,建立导向明确、精准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评价机制,科学开展选拔推荐工作。
(三)改进评价方式。各平台要创造条件,通过“打擂台”、答辩、现场演示、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大数据测评等方式,实现评审专家与申报者 “面对面”交流。各平台评审推荐工作应通过“上海领军人才申办系统”完成,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评审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平台、受理点地址及联系人
2.附件材料要求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2日
附件1
各平台、受理点地址及联系人
(如电话咨询,请按专业领域拨打相应受理点或平台电话)
1.科技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
平台地址:人民大道200号810B 市科委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电话:聂力 23119296
受理点地址:钦州路100号1号楼1楼110室 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管理中心(市科技人才发展中心)
联系人/电话:孙华 64080373
2.教育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
平台地址:大沽路100号3014室 市教委人事处
联系人/电话:张玉奇 23116674
受理点地址:延安西路900号3楼 市教育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联系人/电话:鲍文彬 62523031
3.卫生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
平台地址: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612室 市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联系人/电话:王剑萍 23117971
受理点地址:建国西路602号 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联系人/电话:李悦铭 33262074
4.企业创新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
(1)企业创新平台一:
平台地址:大沽路100号1611室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电话:阎伊23117132
受理点地址:大沽路100号1611室 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电话:倪磊 23115923
(2)企业创新平台二:
平台地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1511室 市经济信息化委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电话:杨沛江 23112717
受理点地址一: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21楼 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研究中心
联系人/电话:景琰忺 54669777*7821,
凌芳 54669777*7815
受理点地址二:元江路3888号 上海航天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部
联系人/电话:齐鸣 24180268
受理点地址三: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919号 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电话:丁朱寅 20880375 薛淜20880303
受理点地址四: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1859号宝武大厦1号楼宝武集团人力资源部
联系人/电话:龚羽 20658981
(3)企业创新平台三:
平台地址:大沽路100号2811室 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干部人事处
联系人/电话:杨振浩 23113138
受理点地址:徐家汇路579号8楼812室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
联系人/电话:王敏雯 64671023
(4)企业创新平台四:
平台地址:世博村路300号7号楼1109室,市商务委干部人事处,联系人:李鸷 23110571
5.金融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
平台地址一:大沽路100号2319室 市金融工作党委人才工作处
联系人/电话:傅斌梁 23116309
平台地址二: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 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人/电话:童量 54679568*17116
受理点地址一:大沽路100号2319室 市金融工作党委人才工作处
联系人/电话:傅斌梁 23116309
受理点地址二:肇嘉浜路800号1711室 市财政局会计处
联系人/电话:童量 54679568*17116
6.文化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
平台地址一:高安路17号213室 市委宣传部人才办
联系人/电话:陈昌杰 24022323
平台地址二:建国西路648号2419室 市司法局政治部人事警务处
联系人/电话:吕瞻 24029227
平台地址三:南京西路150号819室 市体育局人事(外事)处
联系人/电话:刘志远 63278549
受理点地址一:高安路17号213室 市委宣传部人才办
联系人/电话:陈昌杰 24022323
受理点地址二:建国西路648号2419室 市司法局政治部人事警务处
联系人/电话:吕瞻 24029227
受理点地址三:南京西路150号819室 市体育局人事(外事)处
联系人/电话:刘志远 63278549
7.现代农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
平台地址:大沽路100号1912室 市农业农村委干部人事处
联系人/电话:梁丽君 23113035
受理点地址:青浦区华新镇新府中路1500号516室 市农业发展促进中心
联系人/电话:蔡建忠 51102375
8.创业领军人才选拔推荐平台:
平台地址一: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807室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电话:周伟伟 23110179
平台地址二:高安路19号517室 市委组织部人才处
联系人/电话:徐慧 24021551
9.区域受理点:
区属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单位向所属区、注册所在区受理点申报。
(1)浦东新区受理点
地址:浦东新区环科路999弄国际人才港4号楼103办公室(地铁13号线学林路站3号口出) 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高层次人才服务部
联系人/电话:高锦莹58601302,徐阳鸣58601231
(2)静安区受理点
地址:大统路480号1907室 静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科
联系人/电话:王慧琴、毛秀 52710351
(3)黄浦区受理点
地址:南苏州路343号(华隆大厦G层) 上海市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电话:朱老师 63080100*8001
(4)徐汇区受理点
地址:南宁路969号633室 徐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
联系人/电话:邹小海、刘能 64079067
(5)长宁区受理点
地址:长宁路599号0711室 长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科
联系人/电话:马骏 22050711,王孝妹 22050745
(6)杨浦区受理点
地址:淞沪路605号C—D座3楼 杨浦区就业促进中心(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联系人/电话:徐浏萍 33193325
(7)虹口区受理点
地址:飞虹路518号2号楼525、523室 虹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
联系人/电话:孙佳 25015556,胡红艳25658120
(8)普陀区受理点
地址:大渡河路1668号三号楼913室 普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科
联系人/电话:密莹菁、茅影逖,52564588*2575/2532
(9)嘉定区受理点
地址:金沙路68号1303室 嘉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联系人/电话:周海萍 59525577,陆毅君 69530358
(10)闵行区受理点
地址:莘北路168号2号楼205室 闵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联系人/电话:何平 33883952
(11)松江区受理点
地址:荣乐东路2378号1108室 松江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与管理科
联系人/电话:宋晓峰 67848531,徐梦孜 67848532
(12)宝山区受理点
地址:宝山区友谊路15号北门(县前街) 宝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14号窗口
联系人/电话:吴天益 36516888*8513,56784328
(13)青浦区受理点
地址:青浦区青舟路220号222室 青浦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联系人/电话:朱连云 33868761
(14)金山区受理点
地址:龙山路555号东806室 金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科
联系人/电话:罗时璇 57922658
(15)奉贤区受理点
地址:南桥镇南奉公路9501号1号楼311室 奉贤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和市场管理科
联系人/电话:郑琪 67199608,67199609
(16)崇明区受理点
地址:崇明大道8188号3号楼614室 崇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
联系人/电话:张佳庆 69696363
附件2
附件材料要求
1.所有填写申报材料时需上传电子文件的,均需提供相应的复印件(所有材料原件均需在递交申报材料时提交受理点验证)。
2.附件材料按身份证、荣誉奖励证书、近年来发表的主要论文、论著(封面、封底)、参与重大项目立项批件、主要内容及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企业单位及个人纳税证明材料、股权证明材料、其它的顺序进行装订,并编制目录;
3.附件材料用A4纸张制作、订书机装订,不得使用文件夹、塑封等方式;
4.申报表和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5.材料用信封或档案袋装袋,信封上用签字笔写清单位和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