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汽车运输服务中心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尽量避免人为事故的发生,保障驾驶员和车辆安全,对车辆责任事故处理和经济赔偿责任,提出若干规定:
一、事故责任的判定
(一)凡因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或操作规程以致肇事的,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二)凡因驾驶员未经领导同意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以致肇事的,由驾驶员和开车人共同负责。
(三)凡因车辆开车前不按要求检查,严重不符合技术要求,使能通过检查可以排除的事故苗子,因检查不认真而造成机器故障肇事的,由检修人员和驾驶员共同负责。
(四)凡因违反学校及汽车运输服务中心纪律,私自开车或在外随意停放、过夜造成责任事故,一切责任自负。
二、当事人事故确定和赔偿比例认定
事故损失赔偿责任是与事故责任关联的,事故当事人根据责任情况划分为:
(一)完全因本人违章、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应负全部责任,以保险公司估价为准(下同),赔偿汽车运输服务中心经济损失的20%。
(二)负主要责任的,赔偿汽车运输服务中心经济损失15%。
(三)负同等责任的,赔偿汽车运输服务中心经济损失10%。
(四)负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的,赔偿汽车运输服务中心经济损失5%。
(五)发生严重责任事故,汽车运输服务中心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扣除当事人1-6个月的奖金外,汽车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应负领导责任,扣发1-6个月的奖金。
三、责任事故当事人具体处理
事故责任的认定:由汽车运输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小组负责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结果上报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批准。发生重大事故,经学校审定后上报市教委和交警部门。
四、赔偿交款办法
根据赔偿人的经济情况,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或在工资、奖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