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综治办、党委宣传部、公安分(县)局、民政局、工商分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和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决定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建活动的主要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力求通过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为优化医疗执业环境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医疗机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体系和治安保卫工作长效机制。健全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应急处置机制以及医患矛盾排查调节化解机制,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机构治安防范控制能力,确保医疗机构不发生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治安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创建活动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加强医院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纳入各区、县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评范围,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主要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深入开展。 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平安医院”创建活动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技术处理程序,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协调各方努力把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适时开展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大力加强医院场所的治安管理。 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弃婴儿、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 工商部门要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号贩子”、“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引导患者正确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理性、客观、公正地对待医疗服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综治部门要把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加大检查、指导、考核力度,切实落实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提高医疗机构管理水平 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是创建“平安单位”活动的深化和延伸。医疗机构要把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作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创建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人员,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完善内部保安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尽力化解因服务态度、医疗风险、医疗差错等引发的医患纠纷,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落实医疗安全责任制、生产安全责任制、治安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安全用药和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医疗服务场所防盗窃、防扒窃、防火灾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加强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 要针对医疗机构特点,建立健全有效的治安防控网络。医疗机构内部要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及时有效地排查、协调、处理医患矛盾和纠纷。
三、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医院平安建设是新时期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是政法和综治部门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工程、民心工程和基础工程。为了优化医疗卫生服务执业环境,有效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医疗机构的平安建设。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完善医疗机构治安防控体系,着力化解各类医患矛盾纠纷,对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建立和谐健康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市综治办、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联合成立本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负责本市医院平安建设活动的检查和指导。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和各有关大学成立本系统活动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负责所属市级医疗机构“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各区、县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的活动领导小组和协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的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参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的创建工作机构。 各区、县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本辖区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所属医疗机构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查找薄弱环节,使本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1.上海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2.上海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名单 3.上海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考核细则与考核标准(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宣传部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1: 上海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副市长 沈晓明 副组长: 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徐建光 市综治办副主任 乐伟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江宪法 成 员: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春雷 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 黄 红 市民政局副局长 高菊兰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乐贵忠 办公室成员: 市卫生局党办主任 吕欣欣 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袁忠俭 市卫生局宣传处处长 王 彤 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张 炜 市卫生局监督处副处长 葛燕萍 市综治办主任科员 阮山峰 市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 尼 冰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副处长 彭兴宝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副处长 任炽越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 黄东明 附件2: 上海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 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徐建光 副 组长: 市综治办副主任 乐伟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江宪法 成 员: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春雷 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 红 市民政局副局长 高菊兰 市工商局副局长 乐贵忠 办公室成员: 市卫生局党办主任 吕欣欣 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袁忠俭 市卫生局宣传处处长 王 彤 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 张 炜 市卫生局监督处副处长 葛燕萍 市综治办主任科员 阮山峰 市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 尼 冰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副处长 彭兴宝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副处长 任炽越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黄东明 附件3: 上海市“平安医院”创建活动考核细则与考核标准(试行) 一、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院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等八个部分。 (二)考核对象 各区县、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和各有关大学“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工作机构。 (三)考核方法 上海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考核各区县、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和有关大学医院平安建设活动工作机构,并抽查、暗访所属医院各1-2所,综合评分。 各区县、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和有关大学“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工作机构,依据本考核细则和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下发,并报市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备案。 (四)考核结果应用 1.为《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比实施细则》中关于平安建设创建活动的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2.评价各区县、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和有关大学“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成效。
二、考核方案 (一)组织领导(20分) 1.区县党委、政府,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和有关大学把建设活动纳入整体工作目标、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5分) 2.区县党政主管领导担任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参加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创建工作,深入医疗机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类指导,帮助解决创建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5分) 3.建立健全由综治部门牵头,卫生部门为主,公安、民政、工商、宣传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创建工作机构,并对辖区内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 各办医主体对所属市级医疗机构创建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定期考核;(5分) 4.创建工作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制订开展建设活动检查考核和表彰奖励办法。(5分) (二)部门分工协作机制(30分) 1.有建设工作方案,有协调工作机制,各部门职能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印发工作简报;(5分) 2.领导小组成员对创建工作熟悉,工作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工作人员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内容熟悉;(3分) 3.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打击侵害医护人员、患者人身财产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医院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医院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强化对医院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各种治安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消除;协助医院建立医警协作机制;(5分) 4.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建立对弃婴儿、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制度;落实优抚对象和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政策;协助联系被遗弃患者家属的工作;(4分) 5.工商部门依法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4分) 6.城管部门对“号贩子”、“医托”、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以及医院周边市容环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4分) 7.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积极宣传创建活动,制订以创建工作为主题的宣传计划和方案,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真实,舆论导向正确;建立创建“平安医院”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如:利用新闻媒体开辟“平安医院”建设专栏等)。(5分) (三)医院安全管理(20分) 1.申康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和卫生行政部门将建设活动列为加强医院管理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指导创建工作,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完善,信访问题处理妥当;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履行医疗服务活动监管职责;(4分) 2.各级医院将建设活动列入整体工作目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有工作方案,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2分) 3.各级医院内部治安保卫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健全,防盗窃、防扒窃、防诈骗、防火灾、防破坏等各种安全防范设施完善,各种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消除;(3分) 4.各级医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完善;消防疏散出口、通道畅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报警系统、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齐全、灵敏有效,符合规范要求,无火灾隐患;(3分) 5.各级医院制订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对重点安全岗位工作人员定期培训;(2分) 6.各级医院对患者在院期间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对患者造成伤害,保护患者在就诊期间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2分) 7.各级医院有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完善,信息报告与反馈程序执行严格;(1分) 8.各级医院对医疗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有措施、有落实;(1分) 9.各级医院医疗急救车通道畅通,医院内人车分流,主出、入口无堵塞现象;(1分) 10.各级医院有防范邪教组织和非法组织活动的措施并加以落实。(1分) (四)医疗服务质量(20分) 1.医疗机构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2分) 2.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措施完善,执行严格,安全用药有措施、有落实;(5分) 3.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严格,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执行严格,医院感染控制和血液管理严格;(5分) 4.医疗机构有医疗质量管理机构和考核机制;(4分) 5.医疗事故处理工作的质量高,程序规范。(4分) (五)医患关系与医疗纠纷处理(10分) 1.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党政领导齐抓共管的院务公开工作机制,积极推行院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加强医疗价格管理,杜绝不合理收费现象;(2分) 2.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建立健全化解医患矛盾和预防、排查、调解医疗纠纷的工作机制,医患纠纷解决及时; (3分) 3.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患者的综合满意度提高;(3分) 4. 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设立医疗事故争议处置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患者投诉举报渠道畅通,投诉处理程序完善、规范,投诉处理妥善、及时;(2分) (六)加分项目 1.建设活动被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作为典型在全国推广其经验的,最高加5分; 2.工作典型经验被中央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的,最高加5分; 3.作为典型被中央部门表彰的,最高加10分; 4.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最高加10分; 5.探索建立医患纠纷仲裁调解等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人员、经费、工作条件有保障,最高加10分。 (七)减分项目 1.对“医闹”、“医托”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不力,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2.医疗机构住院患者年度内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3.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发生毒麻药品和精神用药被盗、非法转让事件的,酌情减分,最高减10分; 4.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源污染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5.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违法自采自供血液事件,酌情减分,最高减5分。 (八)一票否决项目 1.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因医疗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误导患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擅自采集血液,发生临床用血传播疾病的重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医疗机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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