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明确育人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三条 导师应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和精湛的业务素质,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四条 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育人职责。
第二章 德育育人
第五条 导师应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研究生培养全过程,从课堂教学、学术指导、科研训练、论文指导到就业指导等环节,积极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文化素养,把研究生培养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六条 导师应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就业压力和身心健康,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对研究生学习生活、科研工作及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和帮助,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七条 导师应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家国情怀和行业精神,增强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鼓励研究生到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第三章 学术诚信
第八条 导师应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在学术诚信、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以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来感染、熏陶研究生,建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第九条 导师应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将学术规范训练、职业伦理教育贯穿于研究生入学教育、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及论文撰写等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中,使研究生熟悉论文写作相关规范和学术研究中文献的合理使用规则、引证标注规则、立论阐述逻辑规则、以及违规查处等具体规定。
第十条 导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学术论文应认真审阅、严格把关,杜绝抄袭剽窃、数据作假、虚假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培养过程
第十一条 导师应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研究生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
第十二条 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进行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鼓励建立定期的科研组会制等沟通交流与研讨平台。
第十三条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指导研究生制订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研究课题、撰写开题报告。确定选题时应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培养年限等方面的特点,处理好完成课题任务与研究生全面成长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鼓励与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提高研究生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的能力及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六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构建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研究平台,按照相关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为研究生从事创新性科学研究、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与引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学位论文指导与把关职责,对学位论文选题、创新性、写作规范等方面进行充分指导,加强研究生科研工作与论文进展情况的检查,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在学位论文送审之前,应对论文进行认真审阅,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论文,不应准许其进入论文评审。
第十八条 重视优秀生源选拔与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督查,做好全过程质量监控,及时分流淘汰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章 导师考评
第十九条 建立评价考核机制,把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作为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各学院应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导师职责考评办法,建立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鼓励以年度考核为依托,坚持学位评定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和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对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评合格的导师可进入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审核,考评为基本合格及不合格的导师将暂停招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将考评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于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职、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导师,学院应给予表彰与奖励,并及时推广复制优秀导师、优秀团队的成功经验。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按本规定履行导师职责或履职不力,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导师可考评为不合格,除暂停招生外,可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甚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一)在学术道德、师生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二)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和上海市质量抽检中存在问题。
(三)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
(四)指导的研究生超长延期或退学比例较高,具体标准由学院确定。
(五)指导的研究生进入重点审核学位名单的比例较高,具体由学院确定。
(六)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支付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等费用。
(七)学院认定的其他育人质量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师德行为的导师,除上述处理外,还应依法依规给予其他相应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导师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指导职责,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一)无法履职时间在1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委托导师组其他成员代行导师职责或请学科、学院指派合适的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二)无法履职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系)提出更换导师和导师组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办妥转导师手续。
(三)对导师履职不力或无故不履行指导职责、师生矛盾严重等特殊情况,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其研究生的导师、导师组变更,或指定所在学科负责对其研究生的指导,并到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导师应支持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及学院研究生教育改革,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欧洲杯竞猜平台研究生导师育人规范》(沪交研〔2017〕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