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交研〔2018〕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保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及上海市学位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的通知》(沪教委高〔2018〕76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学位办”)组织的已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及学校组织的答辩前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
第二章 抽检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学位办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对上一学年已授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抽检。
第四条 学校抽检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与答辩前学院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同步进行。研究生院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专项抽检。
第五条 学校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与跟踪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对延期或结业转毕业、同等学力、上一年度上海市学位办抽检“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及学科的学位论文将进行重点抽检。
第六条 学校抽检的论文采取双盲评议,抽检论文为研究生信息系统中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通过后提交的学位论文盲审稿。
第七条 学校抽检的论文每篇由3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2名以上(含2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1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由学院组织复议后判定是否为“存在问题”论文。
第八条 学校抽检结果不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前置条件(经过抽检程序且通过学院组织的论文评审即可进入答辩等后续流程),但学校抽检的论文如出现评议不通过或专家建议修改等意见,若论文作者已通过答辩的,其正在进行的学位申请流程暂行中止,按要求修改完善论文且经导师与学院审核通过后再行恢复;若论文作者已授予学位的,应限期完成论文修改并经导师和学院审核后重新归档,未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本次学位申请与审核结果无效,已发的学位证书将予以收回。
第三章 问责办法
第九条 在上海市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按照6个/每篇扣减所在院(系)硕士招生指标,分3年执行;对“存在问题”论文为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导师,暂停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对“存在问题”论文为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的导师,暂停其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若累计3次被上海市抽检确定为“存在问题”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将取消该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十条 在学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按照2个/每篇扣减所在院(系)硕士招生指标,并暂停导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第十一条 在上海市和学校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认定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由学院对导师进行质量约谈,并对上海市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的论文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在上海市及学校抽检中被认定“涉嫌学术不端”的学位论文,按照《欧洲杯竞猜平台研究生学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为《欧洲杯竞猜平台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欧洲杯竞猜平台关于申请授予硕士专业学位的规定》的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本规定签发之日起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在此之前授予学位的,按照《欧洲杯竞猜平台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暂行规定》(沪交研〔2018〕6号)的处理办法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