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2019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延长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的要求,从2020年起,本市职工医保年度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职工医保年度延长时间,已预计过2019年度个人账户资金的,延长期间应计入的个人账户资金,统一在2020年6月30日清算补齐至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账户。
二、2019职工医保年度延长,当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综合减负分档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原年度标准执行。
三、2019职工医保年度延长,当年度参保人员门诊用造口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标准从2500元增加至3150元(2020医保年度仍执行原支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以下费用(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2019职工医保年度延长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参保人员理解和支持。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