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经市府同意(沪府办发〔2014〕28号)于2014年6月15日起颁布施行。第二批目录列举了全市禁止部分88种、中心城禁止部分170种、限制和控制部分178种等危险化学品。第二批目录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当记录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2年”,“危险化学品及试剂严禁通过邮件、快件夹带”等要求。
对此,我院将继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采购、运送、储存和使用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