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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一贯制实验教学专项调研
2013-09-11 14:27:31      点击:

    一月八日,院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基础欧洲杯竞猜平台一行分别到基础欧洲杯竞猜平台生化教研室、免疫学教研室就05级八年一贯制学生将进入基础欧洲杯竞猜平台开始医学基础课程学习,实验室建设进行调研。
    近年来,学院通过“二基二辅教学专项”、“211教学基础设备”等项目投入,基础教学实验室已初具规模,但实验室建设出现了“条块分割、设备重复购置”等现象。资产管理处施晓谋处长在调研时提出“实验室建设高起点、实验室资源高利用,让本科生、研究生、八年制学生都能充分动手,让各类学生都能享受211工程建设成果”;教务处富冀枫副处长提出“良好的实验装备要优秀的教材配套,希望教研室能开出新的实验项目,以满足各类学生的需要”;基础欧洲杯竞猜平台丁文龙副院长提出“要研究基础欧洲杯竞猜平台各教研室开出的实验项目,希望能合理整合”;
    在调研过程中,大家有一个共识,现有管理体制已经制约教学实验室的发展,尤其是并校后,根据《欧洲杯竞猜平台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我院现有的教学实验室,由于规模小、体制不顺,目前,我院各教研室所属的教学实验室不能被学校认定,不能参加学校实验室评估,更不能申请国家级或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附:《欧洲杯竞猜平台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欧洲杯竞猜平台
                                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创建一流大学的需要,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的整体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欧洲杯竞猜平台实验室工作条例》,结合我校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公共服务(含医疗)、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基地。
第三条 我校实验室包括教学、科研、公共服务(含医疗)三种类型,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级四个层次,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各类校级和院级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1.教学实验室: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应建成校级或院级实验教学中心,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应按一级学科设置,也可成立跨学科的专业教学实验室。
2.科研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应具备一定的基础,具有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仪器设备应并入相关实验室进行管理。
3.公共服务(含医疗)实验室:应设置面向多学科的校级或院级实验中心。
第四条 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学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需要,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建设综合性、多功能、共享型、高效益的开放实验室。学校将严格控制实验室数量,扩大实验室规模,发挥实验室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设置原则
1.实验室要有一定规模的实验技术队伍、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场地。
5.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或科研实验中心。
6.依托学校的国家、部门、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校级中心、校级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第六条 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1.学科发展方向稳定,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任务饱满。
2.基础教学实验室年实验教学工作量≥64800人时。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一般每学年应承担5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的研究生培养任务或科研课题。
3.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
4.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的仪器设备完善。
5.配备专职的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以及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教学实验室主任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重点实验室主任须具有正高级职称。
6.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人员。科研实验室应有学科带头人及相应的学科梯队,教学实验室专职实验教师应占一定比例。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七条 实验室设置程序
1.填写《欧洲杯竞猜平台实验室设置申报表》,在各院(系)审核和专家组充分论证后递交实验室与设备处。
2.基础课、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公共服务(含医疗)实验室的申报,由实验室与设备处会同教务处、科研院、欧洲杯竞猜平台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经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和学校人事工作组审批后,由学校发文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和名称,并按规定格式确定铭牌。
4.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院级的实验室主任一般由院(系)聘任,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公共服务实验室等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应予调整。
5.学校原有各类实验室将按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整合,规范管理;新设置实验室的审批,原则上每学期进行一次。
6.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设立若干分室,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
第八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具备实验室设置条件要求时,有关院(系)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或撤消方案。可通过校园网下载并填写《撤销(或合并)实验室报批表》,报送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备案,经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第九条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学校在实验室管理名册中单列。实验室分室和非正式建制实验室在实验室管理名册中均不单列,并不得独立对外称呼或办理有关业务。实验室分室或非正式建制实验室,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称呼或办理业务时,须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核批准。
第十条 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于2006年12月5日讨论通过,自学校正式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