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港口局等三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试剂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港口局、市科委、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试剂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试剂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附件1: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2012年第一批)
按照对个体和群体危险性的高低,分为1-4级危险度。其中,危险度2级、3级生物试剂暂定为需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
危险度1级生物试剂:个体和群体危险无或极低
不太可能危害人或动物的安全、健康。包括:临床诊断试剂、培养基、缓冲剂、电泳试剂、色谱试剂、离心分离试剂、电镜试剂、抗氧化剂、防霉剂、免疫试剂、生物标记或染色试剂、蛋白质和核酸提取纯化试剂、去垢剂和表面活性剂、生化标准品试剂、生化质控品试剂、基因重组质粒或病毒载体、正常或异常细胞类样本(含肿瘤细胞),以及经灭活处理的生物活性因子、生物源样本和病原微生物等。
危险度2级生物试剂:个体危险中等,群体危险低
可能危害人或动物的安全、健康,但不易导致严重危害,可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并且传播或扩散的危险有限。包括:
突变剂和致癌物质等试剂;转基因动植物菌毒种、基因片段等生物活性因子;研究用的病原微生物DNA、蛋白混合物或纯化物等经装配后具备危害性的生物活性因子;血液、羊水、胸水、腹水、尿液、粪便、组织液、胸积液、咽拭、肛拭、组织切片、骨髓等生物源样本。(已确认为阳性的生物源样本,按照感染的病原微生物种类,分别纳入危险度3级和4级进行管理)
危险度3级生物试剂:个体危险高,群体危险低
通常可危害人或动物的安全、健康,但一般不会发生扩散或传播,并且可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包括:《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B类的;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其他疑似具有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危险度4级生物试剂:个体和群体的危险均高
通常可危害人或动物的安全、健康,并且很容易发生扩散或传播,一般没有有效的预防和治疗措施。包括:《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其他疑似具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对这些生物试剂应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试剂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医用特殊物品、病原微生物菌种等高致病性、高传染性类别的生物制剂以及科研机构研究所需用的生物材料、有机化合物等生物试剂的运输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实验动物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试剂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宗旨,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严格生物试剂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形成全过程责任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生物试剂流通环节管控,实施差别化管理,通过规范特许运输和专业配送等方式,切实加强生物试剂运输安全管理。
二、基本定义
本意见所指生物试剂,是指有关生命科学研究的生物材料、有机化合物,以及临床诊断、医学研究用试剂等。其中涉及生物安全的生物试剂包括但不限于菌种、活体组织、实验动物等生物材料,以及研究所需的危险化学品、有机物等。
三、具体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需在运输环节办理运输手续的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医用特殊物品、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高致病性、高传染性类别的生物试剂以及科研机构研究所需用的生物材料、有机化合物等生物试剂,应继续按照市卫生局、市科委、市农委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实施许可审批。
由市科委会同市卫生局、市教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差别化管理原则,对未列入重点许可监管范围的生物试剂,根据其潜在危害性,制定并发布《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生物试剂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单位对列入名录的生物试剂,应委托本市具备相关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
经市卫生局许可设立的第三方医学实验室,可在市卫生局备案后,利用专用车辆、专业人员运输特定生物试剂。
凡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内的生物试剂严禁快递。
四、职责分工
市科委会同市卫生局、市教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根据各类生物试剂管理实际,制定发布《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2012年第一批附后),作为生物试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规范委托运输的依据。
市交通港口局根据生物试剂运输的具体要求和条件,选择若干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作为本市生物试剂配送企业推荐名录。
市科委、市卫生局、市教委在本系统行业内加强生物试剂规范运输宣传教育,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并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管。
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局、市教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医药、化工、科研等产业规划布局,研究推进生物试剂区域储配站建设,提高生物试剂经营、储配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
市邮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快递行业市场执法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收寄物件验视制度,并重点推进建立对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杜绝快递企业违规收寄禁寄生物试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快递企业,依法予以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交通港口局、市科委、市卫生局、市教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生物试剂规范管理定期联系会商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附件:1.参照危险化学品运输生物试剂名录(2012年第一批)
2.上海市生物试剂专业配送危险品运输企业名录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2:上海市生物试剂专业配送危险品运输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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