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4〕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1日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二批)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二批)》(以下简称《目录》)由全市禁止部分、中心城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对各个部分的禁止、限制和控制要求如下:
一、《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中心城禁止部分中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外环线以内(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除外)禁止生产、储存、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外)、运输和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外环线以内禁止零售(汽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除外)。国家和市级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的范围,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布的名单执行。
二、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目录》中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外环线以内使用《目录》中心城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属行业或领域的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行业或领域政府主管部门的单位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按公安部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配送。具体的认可程序,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制定。
三、《目录》中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或者中心城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外环线以外和外环线以内位于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应当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
(一)集约化管控
1.生产企业、从事仓储经营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带有储存设施从事气体经营的企业及加油加气站除外)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设在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已建上述企业不在国家和市级批准的工业园区、地块和产业基地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逐步调整。
2.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设在上海化学工业区(含金山分区和奉贤分区)和金山第二工业区等符合产业政策规划导向的工业区块内(具体名单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县政府商定后公布)。上述工业区块的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
3.鼓励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有关生产、购销、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信息实时输入交易平台。
(二)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管理
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义务。本市安全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规定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并会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评比评优、项目审批、资质认定、市场监管等方面建立联动惩戒机制。
(三)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环节
1.生产企业、从事仓储经营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在2015年第二季度前,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
2.生产企业、从事仓储经营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尚未经正规设计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查找安全隐患,进行隐患整改。
3.使用单位应当记录购买、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2年。
(四)运输环节
1.非本市注册的外省市驻沪经营(起讫地均在本市)的运输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备案手续的规定并接受其监管。
2.汽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等涉及国计民生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确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学试剂在中心城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实施配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可制定实施配送的相关规定,并委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的运输单位配送。危险化学品及试剂严禁通过邮件、快件夹带。
四、《目录》所述的生产是以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的生产。如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目录中的难以消除的副产物,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目录》所述的经营不含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港区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仓储和驳运等经营活动。《目录》所述的运输是指公路运输。
五、《目录》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其他规定。涉及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目录》自2014年6月15日起施行。
七、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目录》及管控措施进行解释。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5日
附件:全市禁止部分http://zicc.shsmu.edu.cn/uploadfile/2015/0603/2015060302440294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