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财务管理,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等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题财务审计

  (一)取消项目层面审计报告。为进一步简化优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改变过去按课题、项目分别出具审计报告的方式,每个项目按课题出具审计报告后,不再出具项目层面审计报告。

  (二)修订结题审计指引。按照《意见》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牵头开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修订工作。在新指引发布前,仍按照原指引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工作。

  (三)开展取消结题财务审计试点。按照《意见》要求,科技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进行试点,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具体试点方案另行制定。

  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一)取消评前审查。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专业机构尚未开展或正在开展评前审查的,不再出具审查意见,经对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综合绩效评价环节。

  (二)优化课题资金评议内容。优化预算执行方面资金评议标准,取消“课题专项经费预算执行率每低于95%一个百分点,减少1分”的评议规则。预算执行率(账面支出、应付未付和预计支出合计占中央财政资金比重)低于50%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绩效自评价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由财务专家填写专家个人、专家组课题资金评议打分表(见附件1、2)。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财务专家应填写课题审计报告质量评价表(见附件3)。

  对于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含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合议,区分主观过错、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不得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处理意见。

  三、结论下达及其他事宜

  (一)改进课题结余资金管理。取消“课题资金评议得分为80分及以下的,收回结余资金”的规定。课题绩效评价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均为“通过”的,课题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课题绩效评价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

  (二)加强对课题资金评议结果的应用。将课题资金评议结果与监督工作衔接。对于资金评议分数较低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课题,相关信息将录入科技监督数据汇交共享平台,视情况采取纳入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或专业机构等单位的年度监督计划、增加监督频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予以重点关注,并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本通知发布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资〔2018〕10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新的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模块将于近期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上线更新。在此过程中,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做好相关解释和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