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防控

2022年09月22日 16:39        点击:[]

病因

肺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呼吸道传染病。

临床特征

肺结核典型的临床表现为咳嗽、咳痰≥2周、咯血或血痰、发热、胸痛、盗汗、体重减轻等,出现上述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流行病学

(1)传染源:排菌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为本病的传染源。

(2)传播途径:通过呼吸道传播,飞沫或飞沫核传播。

(3)人群易感性:人群对本病普遍易感。

流行特征

肺结核全年均可发病,冬、春季节高发,男性高于女性,发病年龄以青壮年居多。

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健康教育

定期组织健康教育、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肺结核的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同时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环境卫生

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维护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在校园内定期开展环境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定期对教室、宿舍及其他公共区域进行室内通风和环境消毒,预防结核病在校园内的传播。

免疫接种证查验

托幼机构应对新入托的幼儿开展免疫接种证凭证入学查验工作,督促未完成免疫接种的儿童及时完成接种。

健康体检

将结核病筛查项目作为年度健康体检、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对结核病高流行地区集体来沪学生开展结核病相关健康体检,记录并保存体检结果。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教委高校卫生保健公共管理平台报送信息。体检机构对体检中发现的结核病相关检查结果异常者,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学校,学校应督促学生(或家长)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跟踪了解诊断结果,并将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疫情信息及时上报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确诊肺结核病例的休复学管理

确诊肺结核病病例需要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规范抗结核治疗,接受全疗程的规范化管理。

菌阳肺结核、病灶广泛或伴空洞、具有明显症状或其他医生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需要休学治疗,菌阳肺结核及重症菌阴肺结核病例(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病例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方可复学。

其他菌阴肺结核经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线检查显示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为阴性且至少一次痰培养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为1个月)可视为达到复学条件。

满足复学条件的病例应由本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复学诊断证明或复学诊断建议书,作为可以复学的临床依据。

学校对结核病疑似病例应采取相对隔离措施(可采取居家隔离或在校相对隔离),隔离期间学生不应参与学校集体活动与教学活动。学校应密切关注学生的诊断情况,一旦确诊肺结核应按上述要求进行休复学管理。

教职工如发现肺结核病例,管理要求与学生相同。

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

学校一旦出现确诊肺结核病例,所在区疾控中心应立即组织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学校应积极配合疾控中心开展相关工作。筛查细则及后续疫情处置工作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22版)》执行。

健康教育知识点

(1)肺结核病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通过呼吸道进行传播,所有人都有可能被感染。当出现咳嗽、咳痰≥2周、咯血或血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3)及时确诊并开始抗结核治疗可以避免将疾病传染他人。经过规范全程抗结核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

(4)保持教室、宿舍环境整洁,定期开窗通风可有效防止结核杆菌的传播;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也可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5)学生应保证充足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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